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這部分資金在銀行賬戶里產生的利息收入占到支付機構總收入的11%,。
不過,2016年10月,,國務院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備付金加強管理,,明確人民銀行或商業(yè)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
今年1月12日央行正式發(fā)布《關于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fā)【2017】10號)規(guī)定,,支付機構需按一定比例把客戶備付金繳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從而進行有效地集中監(jiān)管,,賬戶資金暫不計息,。
而共享單車的押金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備付金不是一回事。
實際上,,押金是很多行業(yè)在服務中的普遍做法,,相當于一筆信用保證金。根據(jù)1981年版額《民法物權》,,對押金有明確的法律界定:押金是一種物權,,由于依當事人約定而創(chuàng)設,其實是意定擔保物權押金的標的是貨幣,,貨幣為物的一種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轉移貨幣的所有權,受領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權利,。這也就是說,,押金不同于抵押,兩者最大的區(qū)別在于,,抵押對抵押物不轉移占有,,押金不但轉移占有,而且還轉移作為押金的貨幣的所有權,。
比如,,你通過家政中介服務公司找保姆,一般都會被要求交上一個月的押金,;再比如找中介租房,,也需要給中介交至少一個月房租作為押金,。按照法律規(guī)定,,押金受領人(家政中介、房屋中介,、酒店,、醫(yī)院)享有占有支配的權利,,也就是說,機構對押金的用途有支配權,。
回到共享單車市場上,,企業(yè)享有對押金的支配權利,對于押金產生的利息收益歸屬則應是企業(yè)所得,,而并非需要返還用戶,。
接下來,如果共享單車企業(yè)被要求開設押金專項賬戶,,那么,,對這筆資金賬戶就需要有一個“名分”,規(guī)定共享單車企業(yè)對這筆資金的使用方向,,避免高風險,。
盈利模式之辯
目前,從共享單車的商業(yè)模式來看,,比較一致的做法是通過精準的廣告投放來獲得營收,,那么,如果利用押金專項賬戶賺錢,,恐怕也就是吃一點利息,,這些顯然都不能成為長久的商業(yè)模式,因此,,共享單車企業(yè)持續(xù)盈利方式還需要差異化探索,。
另外,筆者認為,,對于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政府需要做一定的資金投入和支持。摩拜的創(chuàng)始人胡瑋瑋曾經公開說,,失敗了就當做公益,。不可否認的是,共享單車的出現(xiàn),,從某種程度上確實有公益色彩,,如果能享受政府補貼,倒是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該行業(yè)的良性循環(h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