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醉駕入刑”是2011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是“危險駕駛罪”的一部分,。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的后面增加了一條,其內(nèi)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痹摋l就是著名的危險駕駛罪規(guī)定。
從法律條文來看,,危險駕駛罪有兩種情形,,一是“追逐競駛”,如果“情節(jié)惡劣”則入刑,;二是“醉酒駕駛”,,法律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從文意上解釋,,只要“醉駕”就應入刑,,公眾“醉駕一律入刑”的概念即來源于此。
實際上,,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早已有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醉駕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例。2017年年初,,浙江,、江蘇、上海等地相繼出臺規(guī)定,,對部分輕微醉駕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CNSPHOTO提供
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同年9月,,公安部下發(fā)《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jīng)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fā)《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133條第1款的規(guī)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但有關醉酒駕車行為是否適用于刑法總則第13條“但書”條款的爭議一直在持續(xù),即情節(jié)顯著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的行為,,能否不認定為犯罪,。司法實踐中,甚至公檢法等不同部門的認定也不完全一致。
華東政法大學比較刑法與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李翔介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立法時原本設置的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jié)嚴重的”,,定稿時設置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將“情節(jié)惡劣的”提前。這一變化究竟意味著什么,,刑法學界也是各有不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