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雖然并不贊成目前司法實踐上把醉酒駕駛案件辦成嚴格責任的做法,但更不贊同最高法院以指導意見的方式改變立法的做法,。在他看來,,最高法院量刑指南的做法無視立法上的變化,任意增設構成要件要素,,不適當?shù)乜s小處罰范圍,,司法有僭越立法之嫌。
最先拋出質(zhì)疑的反對方認為,,最高法院這次出臺的指導意見,,盡管是試點,、試行,但無疑意味著要對“醉酒一律入刑”進行松綁了,?!白眈{一律入刑”的初衷,既是為了根本性扭轉曾經(jīng)酒駕,、醉駕“成風”給社會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危害,,也是為了解決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酒駕尤其是醉駕的處罰過輕和震懾力不足的問題。
幾年來的司法實踐表明,,人們不僅對酒駕醉駕的社會危害意識大幅提高,,警方查處的酒駕醉駕案件數(shù)量也明顯呈現(xiàn)出“斷崖式”下降。在這種執(zhí)法的震懾下,,醉駕行為大幅減少,,道路安全水平出現(xiàn)了很大提升,“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也逐漸成為很多人的基本常識,,這些都是“醉駕一律入刑”帶來的積極變化。
如果此時“醉駕一律入刑”出現(xiàn)松動,,不僅可能導致前功盡棄,,也會讓酒駕出現(xiàn)反彈。雖然對于一些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醉駕行為,,如果達不到刑法處罰的標準,,還可以通過治安處罰來懲罰,可是這種治安處罰有多大的約束力,,對醉駕者能起到多少警示和震懾作用,?會不會導致其對醉駕不以為然,或心存僥幸,,甚至重蹈覆轍,?這些都是值得思考和擔憂的問題。
而讓支持方也心存疑慮的是,,何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何為“危害不大”,以及什么情況下“不需要判處刑罰”,,個中標準,、尺度、界限不好把握,,往往需要法官自由裁量,。加上在新規(guī)的影響下,公安機關對醉駕可能不再一律立案,檢察機關不再一律起訴,,其中的自由裁量空間更大,。如此一來,會不會出現(xiàn)選擇性司法,?會不會讓有些情節(jié)并不輕微的醉駕逃過刑罰,,有些情節(jié)確實輕微的醉駕反倒被判刑?
針對最高法院這一新規(guī),,四川省社科院司法研究所所長,、刑法教授韓旭認為,從司法實踐來說,,最難的就是這個“情節(jié)輕微”和“顯著輕微”的認定,,一旦把握不好,可能就會在醉駕一律入刑上打開缺口,,從而導致人情案的出現(xiàn),。
值得注意的是,相關爭論中網(wǎng)民的態(tài)度則幾乎是一邊倒地主張“一刀切”入刑,,這種情緒中包含了對醉駕的痛恨,,也可能夾雜了對司法不公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