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女童吃蕉意外卡喉善意分享贈者無罪》的新聞引發(fā)網(wǎng)友熱議,。蘇婆婆將芭蕉給4歲的晨 晨吃,5歲的丹丹找晨晨玩,,二人一起吃,。不幸的是,丹丹因蕉塊卡喉窒息死亡,。丹丹父母將蘇婆婆,、晨晨爺爺訴上法庭。法院認為,,無論丹丹如何拿到芭蕉,,這是 鄰里間善意的分享行為,其本身并不會造成死亡,。被告在法律上沒有過錯,、道德上亦無不當。
孩子吃贈予芭蕉后窒息而亡 父母索賠73萬
2015年1月15日上午,,60歲的蘇婆婆到菜地撿菜時,將幾個芭蕉給了晨晨吃,,隨后離開,。晨晨爺爺當時在場,并沒有提出異議,。
上午11時許,,丹丹來到菜地找晨晨玩耍,兩人每人吃了一根芭蕉,。下午大約2時,,晨晨爺爺奶奶發(fā)現(xiàn)丹丹倒在地上兩手發(fā)抖,,面色發(fā)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沒有吃完的芭蕉,。
醫(yī)護人員對丹丹進行搶救期間,從丹丹喉嚨挖出一塊直徑約5厘米表面帶血的芭蕉,,后于15時20分宣布丹丹死亡,,死亡原因是異物吸入窒息。
丹丹的父母提起訴訟,,請求晨晨爺爺,、蘇婆婆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共73萬余元。
丹丹父母稱,,晨晨爺爺作為晨晨的臨時監(jiān)護人,,有權利和義務監(jiān)督晨晨的行為。晨晨爺爺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兒童食用芭蕉的危險性,,并且對晨晨給 芭蕉丹丹食用的行為沒有加以反對和制止,晨晨爺爺該行為與丹丹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其作為晨晨的臨時監(jiān)護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丹丹父母還稱,,蘇某提供的芭蕉是丹丹死亡的直接原因,若蘇某沒有提供芭蕉,,悲劇便不會發(fā)生,。因此,蘇某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給芭蕉屬善意分享
無論蘇婆婆將芭蕉分給晨晨,還是晨晨爺爺,、晨晨將芭蕉分給丹丹,,這都是鄰里朋友之間善意的分享行為,這種分享食物的行為本身并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晨晨爺爺,、蘇婆婆的行為與丹丹死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丹丹的父母痛失愛女確屬不幸,,但將不幸歸咎于法律上沒有過錯,、道德上亦無不當?shù)某砍繝敔敗⑻K婆婆,,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丹丹父母主張晨晨爺爺,、蘇婆婆擔責賠償,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給芭蕉者無法預見結果 不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晨晨爺爺無故意加害丹丹的目的和行為,,不存在故意侵權行為,。法院認為,晨晨爺爺對于丹丹進食芭蕉窒息死亡不存在過失:事發(fā) 時丹丹是已滿五周歲的學齡前兒童,;比丹丹年幼的晨晨事發(fā)當天也獨立進食芭蕉,;發(fā)現(xiàn)丹丹出事后,其也盡力協(xié)助救治,。正如一審法院所認定,,丹丹死亡屬于意外事 件,晨晨爺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侵害丹丹的行為,,對丹丹的死亡沒有過錯,,在本案中無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不能限制無明顯隱患的食物分享
該案審判長、廣東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長吳健南表示,,判決是根據(jù)民法的基本價值與立場,,法律應當鼓勵民事主體積極地展開社會交往。如果將小孩之間無 明顯安全隱患的食物分享行為定性為過錯或者過失,,無疑會限制人與人之間的行為自由,,與民法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宗旨不相符,這也不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與正 義,。
這一判例提醒我們,,對孩子的監(jiān)護首先是監(jiān)護人的責任,其次在分享食物的時候,,如果沒有主觀惡意,,而且分享的食物也沒有明顯安全隱患,則不會承擔責任,。
網(wǎng)友熱議
占卜師米亞:假如這都能狀告成功的話,,那以后買水果可能會有使用說明書。
謎塵乙醚:法院這回判的是真的好,。
著調(diào)不靠譜女:有一說一,,家長不在的情況下,盡量避免給人家孩子吃東西,,不定有什么情況發(fā)生,,省的找麻煩,。
游離要瘋得瘋:除非自己親生孩子,不要不經(jīng)家長同意給小孩食物,,這是一種避險,。
Icytyor:這要是成功了,以后自己有東西吃都得藏著點,。要被別人看見了,,不給吃的要被告,給了吃死了也要被告,。
別拿地主不當干部: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也要講道德講道理。
傻傻苦苦的等:這應該不能怪老人......老人也是一片好心,。
一營長營長張大彪:老人一定很傷心如果判決成立老人有錯必定又得引起話題,,就像是老人摔倒服不服一樣,分享本是一種美德,,如果在成為輿論的焦點,,那么這個社會真的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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