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3·15晚會報道的耐克第二次“氣墊門”事件,,在眾多媒體連續(xù)報道后,,耐克商業(yè)(中國)有限公司終于在昨天向消費者發(fā)布了第四份聲明:“我們將在收回貨品的同時一次性全額退款并提供人民幣肆仟伍佰元,。”并表示消費者即日起可以撥打耐克客戶服務中心電話進行咨詢和登記,,“耐克將從4月3日起的90天內(nèi)進行上述退貨服務”。
“限期”善后可接受
看罷這份聲明,,不少消費者認為,,盡管聲明中沒有明說“賠償”(用的是“提供”),也沒有明說“退一賠三”,,但4500元的金額已有原來所售鞋價1499元的三倍了,,相當于“退一賠三”的善后舉措,相較于其前面所發(fā)三份聲明,,已經(jīng)進步,,實屬不易。
因為此前,,盡管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部門,、律師等專業(yè)人士認為耐克因向消費者銷售的Hyperdunk2008FTB運動鞋根本不如其宣傳的那樣在后跟裝有專利氣墊,,也不如其所宣稱那樣在明知“氣墊鞋”名不符實后就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報備,已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應該按新《消法》規(guī)定向消費者“退一賠三”,。
而耐克商業(yè)(中國)有限公司在此前的三份聲明中,在反復辯稱只是“描述存在錯誤”或“錯誤描述”后,,雖愿意退貨并全額退款,,但輔加的善后措施卻只字不提按貨款三倍進行賠償,而是給七五折優(yōu)惠券或更模糊的“積極解決問題”與“其他解決方案”,。
因此,,一些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耐克所提90天內(nèi)完成退貨退款之善后處理方案,。
集中辦理較合理
同消費者一樣,,有關市場監(jiān)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談及耐克給出的90天“限期”善后處理方案時,也基本認同,。其理由是,,第一,耐克沒有明說逾期不辦,;第二,,“限期”集中辦理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合理性。
有消費者不滿意
不過,,另有一些消費者則認為,,這樣的善后處理方案雖然來之不易,但仍留“骨鯁”,。因為耐克要求消費者主動撥打其客服電話咨詢和登記,,而非耐克主動去找消費者進行登記和善后處理。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原來購買相應耐克鞋的消費者近期未在境內(nèi),,沒有留意到相應善后行動,就可能錯過時機,。
“這樣的情況不是沒可能出現(xiàn),,完全有可能出現(xiàn)?!毕M者陳先生就稱,,他孩子在國外工作,出國后,,很多國內(nèi)發(fā)生的事情,,即使是大事也不一定知曉。他估計,,在中國不斷改革開放中,,像他這樣的“國際消費者”,,會越來越多,商家的“限期”善后處理就可能讓這樣的“國際消費者”失之交臂,。
律師觀點不認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星海律師也認為,,耐克不應當在善后處理上設定90天的期限。
因為第一,,新《消法》規(guī)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quán)利,服務就包括商家善后服務,,耐克讓消費者“限期”善后處理實質(zhì)上是對消費者行使其權(quán)利的限制,,會讓消費者為其不了解相應信息而埋單,不符合《消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quán)益的目的,。
其二,,我國《民法通則》的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quán)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而該期間為不可變期間,,且不適用約定,耐克規(guī)定退回期限事實上是無效的,。
而即使是因較欺詐程度更輕的失誤造成的產(chǎn)品或服務有缺陷,,商家也應該按國家質(zhì)檢總局《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規(guī)定,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產(chǎn),、銷售,并實施召回——召回行動為主動而為之,。對于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的商家,如果真有誠意善后處理,,就應該主動去尋找消費者,,并給一些可能尋找不到的消費者充分的善后處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