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后說法
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張鴻俊
本案中,被告人楊偉等人采用設立空殼公司,騙取被害單位電子承兌匯票繼而套現的方式,詐騙得款208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被告人顧水強、顧玉明,、李保義向詐騙犯罪嫌疑人銷售黃金,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本案的爭議焦點,。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主觀上要求收贓人“明知”是贓物,。如何認定是否明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規(guī)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黃金自古以來就是硬通貨,方便分贓,、出手,價值高,。具有多年經營黃金珠寶經驗的顧水強、顧玉明,、李保義在當日晚上9點多,其所經營的珠寶城已停止正常營業(yè),而陳華等人前來購買黃金時,面對他們反常的購買方式,卻仍與他們進行黃金交易,據此可推定三人明知購金款系犯罪所得,三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辦案檢察官提醒廣大經營者,在日常經濟活動中,不要圖省事、貪小便宜,而忽視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