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的訴求主要就是一點,那就是認為一二審法院對于責任認定以及責任分配的比例有問題,。我們認為再審申請人這邊是不應該承擔任何過錯責任,所有的過錯責任應該都在銀行這一塊,。我的委托人在辦理銀行卡以及在辦理網上銀行業(yè)務過程中,沒有過錯,。而且對于開通網上銀行是不知情的,只是銀行工作人員代他簽了字,,偽造他的簽名,,并且將U盾交給了另案的犯罪嫌疑人,。
最終,銀行工作人員因犯詐騙罪而被判刑,,而儲戶的損失卻一直無法挽回。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聘請了律師向第二巡回法庭遞交了再審申請書,。
按照巡回法庭的工作原則,所有案件隨機分配,,這個案件被分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審法官駱電身上。而在以往,,法官承辦哪起案件都是由審判庭領導進行分配的,,承辦法官所在的合議庭成員一般都是相對固定的,。隨機分案和隨機組成合議庭作為巡回法庭去行政化的創(chuàng)新之舉,降低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案件首先進入的是再審審查階段,作為案件的承辦人,,駱電是合議庭的審判長,。案件若是提起再審,他將會成為再審判決書的直接簽發(fā)人,,而來巡回法庭之前,,裁判文書的簽發(fā)權在審判庭庭長甚至在法院領導手中,這不由得讓他感到了肩上的責任重大,。
一開始,,駱電認為此案的判決并沒有太大的問題,也可以不更改判決結果,,結果在跟合議庭合議的過程中,其中一個合議庭成員認為判決對儲戶不公平,,“她說個人不應該承擔這么大的責任,個人在銀行面前顯得很弱小,,而且儲戶年齡偏大,運用新科技有一定的困難,。我覺得提得很好,既然案件爭議這么大,,我們就提交主審法官會討論,,結果提交主審法官會討論之后,,絕大部分意見認為這個案件應該提審?!卑讣M入再審的審理階段,原被告雙方關注的焦點又重新回到了那個小小的U盾上,,儲戶的U盾當年為什么會落在了銀行工作人員的手中呢?
原審判決查明,,2011年6月28日,這位名叫伊立軍的儲戶來到儲蓄所,,在一系列業(yè)務單據(jù)上簽了字,其中一張就是開通網銀的申請書,。據(jù)此,二審判決認定,,“儲戶伊立軍在開通網銀的申請書上簽字確認,。同時,該申請書上以加大字號體提示:‘您已經開通網銀并領取U盾,,憑U盾可辦理網上轉賬,、匯款等業(yè)務。請您妥善保管U盾,,切勿交給他人,,并牢記網銀U盾密碼,切勿泄漏,?!亮④姏]有注意該申請書記載的內容,,沒有向盤錦工行工作人員索要網銀U盾?!?/p>
駱電法官認為銀行工作人員有兩個義務,,一個是提醒客戶拿U盾,作為工作人員應該很清楚U盾的作用,。另外一個,即使當時沒有讓客戶拿走U盾,,他也應該妥善保管,,不應該交給其他的任何人員。因此,,儲戶的過錯在其中并沒有那么大,,同時,儲戶的代理律師還出示了一份銀行的U盾交接單,,交接單上儲戶伊立軍的簽字經鑒定,,并非他本人所簽。
庭審結束,,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合議,,此時,合議庭達成的一致意見是:儲戶對款項被犯罪分子通過網銀轉走應當承擔1%的責任,,銀行應承擔99%的責任,。這起案件經過再審審查和再審兩個階段,前后四個月時間,,審判長駱電對案件的審查和審理都起了主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