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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員工“自愿加班”短期來看,,或有助于業(yè)績提升,;但長遠看來,會慢慢將員工變成“提線木偶”,,失去最寶貴的活力和創(chuàng)造力,。
臨近年底,很多人因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進入循環(huán)加班模式,??杉影嗄茴I到加班費嗎?
對此,,遼寧省人社廳12333勞動關系處相關人士給了明確答復: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員工自愿加班,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12月13日華商晨報)
該解釋自有其法律依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是支付加班工資的必要條件,。
當然,這也契合常理,。倘若任何加班都可以領加班費,,那些工作拖沓,賴在單位的人,,會成為最大的受益者,。而這對于工作效率高的同事,也并不公平,。畢竟,,決定一個人工作能力的指標是質量和效率,而不是工作時長,。
但職場上,,更普遍的情形恐怕是“被自愿加班”,。
“被自愿加班”一般表現為兩種情形,,第一,,工作任務過重,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第二,,應對激烈的職場競爭,自發(fā)犧牲假期,。前者的被動性顯而易見,,可以算是事實意義上的加班,可依然面臨“認定”的難題,,畢竟每個人對于工作效率都有自己的標準,。在這種情形下,員工要敢于維權,,保留工作量的證據,,向勞動仲裁部門舉證并主張加班費,尋求第三方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