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審法院對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理解有誤,,適用法律的前提錯誤,,得出的結論必然錯誤,。
最高法院:在回家之后死亡的,,不屬視同工傷的適用范圍,不能認定為工傷
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本案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上述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y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醫(yī)院救治或突發(fā)疾病死亡的,,就不屬于這一條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
本案中,,張翼得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感到身體不適,,請假回家后臥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發(fā)現,、經搶救無效死亡,。雖然該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上規(guī)定的視同工傷情形,,省人力社保廳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于法有據。
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并無不當。至于再審申請人提出省人力社保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與其下發(fā)的冀勞社辦[2006]137號文件相矛盾的問題,,該文件僅為河北省工傷案例分析會議紀要,,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故該申請再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孫小妹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再審申請人孫小妹的再審申請,。
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3687號(當事人系化名)
原題為《上班發(fā)病請假回家48小時內死亡是不是工傷?》
來源:勞動法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