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以案釋法]上班早退,,路上出車禍,,是工傷嗎?
胡老四在東莞某食品公司處任保安一職,。2015年7月28日,,胡老四上中班,中班的工作時間為15時至23時,。
當天晚上約22時25分許,,胡老四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況下騎自行車從公司離開,在路上與一輛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導致其身體多處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胡老四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
2015年8月1日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多器官功能衰竭”,。
2015年8月19日,其家屬馬春花等三人向東莞社保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
東莞社保局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查明胡老四于2015年7月28日的正常上班時間到23時,胡老四未經單位同意于當晚22時25分左右騎自行車離開單位,,不屬于上下班時間,。即胡老四在本次事故中導致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
因此,東莞社保局做出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馬春花等三人對此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不服,,向原審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擅自離崗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馬春花等三人主張,,胡老四于2015年7月28日22時25分左右離開公司是屬于下班,,其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予以認定工傷的情形。根據彭某,、吳文貴的證人證言以及東莞社保局對彭某,、吳某貴、馬春花的《詢問筆錄》,,并結合公司的《門衛(wèi)保安管理制度》可知,,公司處保安的工作時間為:早班是7時至15時,中班是15時至23時,,晚班是23時至次日7時,。
日本一名僧人以“加班”強度過大、患上抑郁癥為理由,,把他曾“工作”的寺院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支付拖欠的“工資”和補償金共計將近900萬日元。 這名僧人40多歲,,曾在日本佛教圣地高野山一座寺院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