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五環(huán)之歌》被訴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一案終審判決出爐,!法院判決……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天津三中院)就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眾得公司)與萬達彩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公司),、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麗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金狐公司),、岳龍剛(藝名岳云鵬),,關于音樂作品《五環(huán)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
對此,,有專家表示,音樂作品是著作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的主要作品種類之一,。改編他人作品應當注意合理使用和方式,,并尊重著作權人獲得報酬的權利。
改編歌曲引糾紛
據了解,,歌曲《牡丹之歌》創(chuàng)作于1980年,,由喬羽作詞,呂遠,、唐訶作曲,,蔣大為演唱,是電影《紅牡丹》的主題曲,。2018年4月5日,,喬羽出具授權書,,將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著作權之財產權利以獨占排他的方式授權給喬方。2018年4月8日,,喬方出具授權書,,將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復制權以獨占排他的方式授權給眾得公司。2018年10月20日,,喬羽再次出具授權書,,將其作為《牡丹之歌》合作作者享有的著作權共有權之財產權利以獨占排他的方式授權給喬方。
眾得公司發(fā)現(xiàn),,岳龍剛未經授權擅自將《牡丹之歌》的歌詞改編后創(chuàng)作成《五環(huán)之歌》用于商業(yè)演出,,并在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拍攝制作的電影《煎餅俠》中作為背景音樂和宣傳推廣曲MV使用,,遂以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岳龍剛侵犯其《牡丹之歌》改編權為由,,向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下稱濱海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上述四被告停止使用電影《煎餅俠》第46至51分鐘有關《五環(huán)之歌》的背景音樂,停止《五環(huán)之歌》宣傳MV的互聯(lián)網傳播;四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