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歌母親訴劉鑫案二審宣判
2022年12月3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秋蓮與劉暖曦(曾用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60元,由上訴人劉暖曦負擔,。
判決依法向雙方當事人送達,。
法院經審理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主要事實作出認定,。
一,、關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劉鑫是否勸阻江歌報警,。
經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時許,,陳世峰到江歌和劉鑫居住的公寓上門糾纏滋擾。
對于陳世峰的滋擾,,劉鑫在沒有告知滋擾者是陳世峰的情況下,,江歌回復信息“無視”。
劉鑫微信告知江歌滋擾者是陳世峰后,,江歌提出報警,,劉鑫回復信息稱“你別報警”“我在這里是不合法的”“不要報警”,“我不想把事情鬧大”“我怕房東知道”,。
根據雙方微信交流內容,,足以認定劉鑫以“不想把事情鬧大”等理由,對江歌準備報警的行為進行了阻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
二,、關于2016年11月2日當晚劉鑫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
經查,,江歌和劉鑫微信交流內容顯示,,江歌向劉鑫發(fā)信息詢問情況,劉鑫于夜間11時13分左右回復,,“我沒看見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
二人會合的時間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時5分,,證明江歌收到劉鑫信息后,在深夜等待劉鑫50余分鐘,。
一審判決對于劉鑫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的事實認定正確,。
三、關于劉鑫在案發(fā)時是否把公寓房門鎖閉,。
經查,,在劉鑫第一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中,劉鑫先用漢語說:“把門鎖了,,你不要罵(鬧)了”,。
在警察詢問“門鎖著嗎”時,劉鑫回答:“是的,,進來了,,但是姐姐”。
2022年12月3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秋蓮與劉暖曦(曾用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760元,由上訴人劉暖曦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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