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一審法院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劉鑫主張與江秋蓮曾存在婚姻關系的案外人為江歌繼父應當參加訴訟的問題,,應尊重當事人的個人意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應作為共同原告參加本案訴訟,,一審法院未依職權追加其作為共同原告并無不當,。
關于一審法院應否追加陳世峰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問題。
本案中,,陳世峰與劉鑫對于江歌受到侵害,,既不存在主觀上的意思聯(lián)絡,也不存在共同過失,,不具有共同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基礎,,因此陳世峰不屬于必須參加本案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一審法院裁定不追加陳世峰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關于劉鑫應否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任何人在依法保護自己生命健康權的同時,,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因保護自身權益存在過錯使他人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江歌在日本國受到人身傷害死亡,江歌的母親江秋蓮依法享有向?qū)杷劳鲐撚胸熑握哒埱髶p害賠償?shù)臋嗬?/p>
劉鑫與江歌為同在日本留學的同鄉(xiāng)好友,;劉鑫與陳世峰發(fā)生感情糾葛后遭到陳世峰跟蹤,、糾纏、恐嚇,,身陷困境而向江歌求助,,江歌熱心施以援手、給予幫助,,接納劉鑫與自己同住,,為其提供了安全居所,。
并在劉鑫遭受陳世峰糾纏滋擾時,,實施了陪同、勸解和保護等救助行為,。
根據(jù)劉鑫的求助和江歌的施助行為,,可以認定同在異國他鄉(xiāng)留學的兩人之間已經(jīng)形成以友情和信賴為基礎、以求助和施助為內(nèi)容的特定的救助民事法律關系,。
劉鑫對江歌負有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包括誠實告知和善意提醒義務,、共同防范抵御風險的義務。
2022年12月3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秋蓮與劉暖曦(曾用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760元,,由上訴人劉暖曦負擔。
2022-12-30 14:00:33江歌母親訴劉鑫案二審維持原判原標題:劉鑫70萬元賠償金支付期限已到,,江歌母親:沒收到錢,,已申請強制執(zhí)行2022年12月30日,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糾紛權案二審宣判
2023-01-10 14:57:33江歌母親:沒收到劉鑫70萬賠償金原標題:最新,!江歌母親:劉鑫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圖片來源:@苦咖啡-夏蓮 微博6月13日,,江歌母親江秋蓮@苦咖啡-夏蓮微博發(fā)文稱
2023-06-13 14:36:11江歌母親:劉鑫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6月13日,,江歌母親江秋蓮通過其微博@苦咖啡-夏蓮公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劉暖曦(曾用名:劉鑫)因與你生命權糾紛一案
2023-06-13 15:24:22江歌母親稱劉鑫不服判決【#江秋蓮去江歌墓前讀判決書#:我要和江歌一起看判決結果】30日,,青島中院對江秋蓮與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劉鑫上訴,,維持原判,。
2022-12-30 15:13:01江秋蓮去江歌墓前讀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