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奠權的行使主體和權利順位
根據(jù)前述論述,,受害人祭奠權受到侵害后,,可以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第二款開放性條款主張權利,那么祭奠權的行使主體如何界定,?有無先后順位,?
從中國傳統(tǒng)祭奠文化中可知,祭奠內(nèi)容有治喪者通知親屬,、朋友等見逝者“最后一面”,、告知下葬時間及地點、墓碑署名、遺體骨灰等占有及處置等,,體現(xiàn)了民間殯葬善良風俗,、社會基本道德倫理觀念,是社會全體成員在公共生活中普遍遵循的道德準則和行為規(guī)范,,是傳統(tǒng)民間習慣和社會公德的要求,,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理念。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全面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及對人格尊嚴的維護,,祭奠權作為具有身份性特征的人格權,屬于絕對權,,根據(jù)可預見性原則,,讓特定人享有祭奠權應能夠可預見。因此,,與逝者有特定身份關系的自然人才能成為祭奠權的主體,。那么具體如何認定呢?
通過查閱有關判決書后,,發(fā)現(xiàn)行使祭奠權的主體一般為近親屬,,逝者的近親屬之間互相主張權利,如本案中哥哥主張妹妹侵犯其祭奠權,,隱瞞父親死亡情況,,導致其無法見到父親的最后一面。筆者認為,,祭奠權的主體不限于逝者的近親屬,,還應該包括逝者直系非近親屬、逝者子女的配偶或者逝者配偶的父母,、與逝者生前形成事實收養(yǎng)關系及其他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的親屬。對于對身份要求最高的祭奠權,,如遺體的處理,、骨灰的安置、安葬墓穴及墓碑署名等,,可參照我國民法典關于遺產(chǎn)順序繼承的規(guī)定,,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位,,其他親屬為第三順位進行確定,。而對于身份關系要求低的祭奠權,如死亡信息的獲取,、“最后一面”的告別,、掃墓等,可平等享有權利,。
原標題:克林斯曼:會承擔失利責任并對比賽進行分析,,沒有辭職的計劃直播吧2月7日訊亞洲杯半決賽首場,,韓國0-2不敵約旦,,無緣決賽。賽后韓國隊主帥克林斯曼接受了采訪,。
2024-02-07 13:32:55克林斯曼:沒有辭職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