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qū)居民徐某因在業(yè)主群內與其他業(yè)主爭執(zhí)升級,,使用侮辱性言辭攻擊他人,,被管理員鄭某移出群聊,。徐某對此不滿,,向群主燕某投訴并要求重新入群遭拒,甚至被燕某拉黑,。徐某認為此行為侵犯其身為小區(qū)業(yè)主的身份權,,貶損其人格,,遂將燕某,、鄭某告上法院,訴求包括恢復群成員身份,、賠禮道歉及獲得共計3元的精神損失費,。
北京四中院二審審結此案。法院認為,,群聊“踢人”行為屬于社會交往情誼行為,,遵循“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自治原則,不產生民事法律關系,。燕某,、鄭某未對徐某發(fā)表侮辱、誹謗內容,,也未指示其他成員發(fā)表相關言論,,未構成對徐某名譽權的侵犯。因此,,徐某被移出群組的行為不屬于可提起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北京四中院二審維持原裁定,駁回徐某上訴,。法院指出,,微信群組作為自然人基于社會關系組建的交流平臺,群主,、管理員對成員具有自主選擇權,,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為均屬成員自治范疇,,屬于社會交往行為,未創(chuàng)設或變更民事法律關系,,此類糾紛不應由民事法律調整,。
法官強調,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特定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而諸如情誼行為,、自治行為等并不在民法調整范圍內,無法通過訴訟解決,,應由社會交往規(guī)范調整,。厘清群組管理者管理行為的性質,確認其為成員自治行為,,有助于劃定網絡社會自治空間與審判權介入網絡生活的邊界,,尊重社會自治空間,合理分配司法資源,。
本案中,,燕某、鄭某作為群主,、管理員,,通過移出違規(guī)成員避免群內矛盾激化,維護了和諧穩(wěn)定的群組秩序,,是履行群管理職責的體現,。
劉某,,作為某村集體的一名成員,因被微信群“某村大家庭群”的管理員移除群聊,,認為此舉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村委會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
2024-05-17 13:20:05村民3次被踢出村群聊索賠5千近期,,一起民事糾紛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引起了關注,。案件中,李先生在其患病期間得到了母親韓女士的全力支持,,包括醫(yī)藥費的墊付及陪護照顧,,直至李先生于2017年底離世
2024-05-16 07:58:22兒子病逝母親起訴兒媳歸還墊付藥費一名“90后”女子小王,2020年在南部縣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擔任出納,。2021年因懷孕,,經與公司協商調整為行政內勤,薪資減少500元,。2022年7月,,小王開始休產假,直至同年12月結束
2024-04-27 10:59:11女子拒絕調崗遭踢出群公司賠8千甄俊和郝美自2020年9月起開始了他們的戀愛關系,,并在同居的三年間有著密切的經濟往來,。然而,這段關系在2023年7月因雙方爭執(zhí)并最終導致甄俊被郝美微信拉黑而告終
2024-05-21 16:03:52男子起訴前女友返還61.4萬轉賬被駁回最近,,一起民事糾紛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引起了關注,。故事圍繞李先生的家庭展開。李先生生病期間,,其母親韓女士主動承擔了大部分醫(yī)療費用及陪護工作
2024-05-16 10:33:57母親為兒子墊付醫(yī)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