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男孩留遺書跳樓案二審維持原判
2024年5月17日的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一起案件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案件內容涉及上訴人張某某,、汪某某指控原審被告人鄒某,,聲稱鄒某存在侮辱及虐待被監(jiān)護人的行為,。
案件回溯到2021年11月9日,,九江市區(qū)某小學一名六年級學生張某在其居住的小區(qū)不幸墜樓離世,。警方調查現(xiàn)場時,,發(fā)現(xiàn)了張某留下的遺書,,其中提及自己的死亡與班主任兼語文老師鄒某有關,。據了解,張某生前曾多次未能按時按質完成作業(yè),。教室監(jiān)控視頻顯示,,鄒某在批評張某時,使用了諸如“欠債大王”,、“言而無信”等言辭,,并采取了調換座位、輕拍頭部及頸部,、罰站聽講等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鄒某在批評其他學生時,,所用的語言和態(tài)度與對張某并無顯著差異,。11歲男孩留遺書跳樓案二審維持原判。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細致審理后指出,,鄒某在日常教學中對張某的批評教育,,本質上仍符合教育目的,且其批評其他學生時同樣嚴格,,并非專門針對張某,。班級內的其他同學能夠理解并接受這種教育方式,因此,,法院認為張某的不幸離世與鄒某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判定鄒某的行為不構成侮辱罪或虐待被看護人罪?;诖?,法院決定維持一審判決,即鄒某無罪,。
盡管如此,,法院也指出了鄒某在教育過程中的不足之處,尤其是在未能顧及張某作為未成年人的心理感受,以及事后缺乏對學生必要的關懷和與家長的有效溝通,。鄒某的部分言行雖不構成犯罪,,但與人民教師應遵循的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有所偏差。對此,,教育主管部門結合鄒某其他違規(guī)情況,,已對其作出了相應的紀律處分。
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張某某,、汪某某訴原審被告人鄒某侮辱,、虐待被看護人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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