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李某儒供述與李某牛證言在主要事實上能夠相互印證,,藍天救援隊成員的證言證實岸邊到河里是一個向下的斜坡,,河下面都是沙子,越往里走水越深沙子越虛,。以上證據(jù)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條,。
二審法院認為,,李某儒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應(yīng)當從輕處罰,。
李某儒系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關(guān)于李某儒上訴稱李某牛的證言不具有客觀性,,不應(yīng)采納,,法院經(jīng)查,,李某牛系案發(fā)過程的目擊者,,公安機關(guān)在詢問時全程有其家屬在場,,其陳述事實符合其年齡段的認知水平,李某牛證言應(yīng)當予以采納,,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5月15日,,記者聯(lián)系到李某陽的父親,,其家中開了一家小超市,,兩女一兒,,兒子便是已故的李某陽。
李某陽父親稱,當時,,兒子念初中二年級,李某儒念三年級,,二人系初中同學(xué),,但兩人關(guān)系如何他并不清楚。
其與李某儒也無交集,,只見過對方到店里買煙,。
自己尚未收到李某儒一家的說明和道歉,直到二審開庭前才見到李某儒父母,,妻子沖動上手打了對方,,被自己攔住。
記者從李某儒父親處獲悉,,二審后,,他們曾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申請再審,2023年12月收到駁回申訴通知書,。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駁回申訴,。
李某儒現(xiàn)在鄭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wù)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認為,本案證人均可以做出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yīng)的證明,,如李某牛的證人證言與李某儒的供述在事實方面能夠互相印證,,同時有其他的事實和證據(jù)佐證,李某牛的證人證言不能被歸為孤證,。
2021年7月11日,,河南省南陽市新野縣上莊鄉(xiāng)的一起悲劇中,,四位少年在河道內(nèi)洗澡玩耍,其中14歲的李某陽不幸溺亡,,15歲的陳某勝在嘗試營救未果后也被水流沖走溺亡
2024-05-21 11:36:08兩小孩溺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