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條款與實際情況的沖突
根據(jù)保險條款中對嚴重心肌炎的定義,需要滿足以下三項條件:
心功能衰竭程度達到紐約心臟病學會的心功能分級標準之心功能Ⅳ級,或左室射血分數(shù)低于30%;
持續(xù)不間斷180天以上,;
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不能從事任何體力活動,。
由于孩子未滿足上述要求,,且對于未滿18歲身故的案例,賠償標準為“賠付已交保費或現(xiàn)金價值較大者”,因此張女士只能獲得退還3年保費共計1.38萬元,,而非50萬元的理賠,。
法律專家的觀點:條款應與實際情況相符
上海恒復律師事務所律師黃丹認為,在該案件中,,直接以突發(fā)性心肌炎不符合嚴重心肌炎的定義而拒賠并不合理,。“嚴重心肌炎”并非獨立的疾病名稱,“嚴重”只是一個形容詞,。從常理來看,,患者已經(jīng)去世,顯然屬于嚴重情況,。此外,,條款中要求持續(xù)180天的規(guī)定,原意是排除那些經(jīng)過治療后緩解的情況,;但本案顯然是更為嚴重的后果,,因此更應予以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