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泰安市居民張莉在泰安技師學院工作了31年,,卻在50歲即將退休時被學校解聘。張莉自1993年起在該學院及其前身學校連續(xù)工作,,擔任合同制教師,。2024年2月,臨近退休時,,學院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xù)期為由終止了與她的合同,。
張莉畢業(yè)于泰安市商業(yè)技工學校,畢業(yè)后曾在一家工廠工作,,后因?qū)W校急需會計專業(yè)教師被借調(diào)回校任教,。在這31年間,她承擔了多門課程的教學任務,,最高課時每周達26節(jié),,教授了14屆23個班級的學生,同時擔任班主任,、系團總支書記,、女生心理輔導員等職務。
張莉表示,,泰安技師學院長期未與她簽訂勞動合同,,直到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才簽訂,,共簽訂了四份勞動合同。多年來,,她的工資一直維持在較低水平,,從2002年的500元到后來的每月2000元左右,與有編制的教師相比差距懸殊,,從未享受過同工同酬的待遇,。張莉展示了她獲得的26本榮譽證書,多次被評為“優(yōu)秀班主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張莉認為自己應與學院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guān)系。然而,,2024年2月,,學院以勞動合同已到期不再續(xù)簽為由單方面解除了與她的勞動關(guān)系,導致她失去了生活來源,,并且無法使用醫(yī)保,。張莉是工人身份,50歲可辦理退休,,但學院拒絕了她的退休要求,。
學院給張莉開具的《解除/終止協(xié)議證明書》顯示,雙方訂立了2016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7.5年的勞動合同,,由于合同期滿,,于2024年2月28日終止勞動合同。學院還提供了一份協(xié)議書,,同意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23760元,,并聲明雙方再無其他勞動人事爭議。張莉沒有簽字,,認為學院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張莉咨詢了律師,律師表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張莉早應與泰安技師學院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外,,按照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學院不應該與其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