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diào),,要加強勞動者權(quán)益保障,。這不僅關(guān)系到勞動者的生存與尊嚴,也影響國家經(jīng)濟高質(zhì)量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司法機關(guān)通過具體案例展示了用法治力量守護勞動者權(quán)益,,構(gòu)建和諧勞動關(guān)系的實踐。
外賣騎手田某猝死后,,其法定繼承人周某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時遭到拒絕,。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是平臺合作商而非田某本人,,且田某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猝死。北京金融法院審理后認定實際投保人為田某,,猝死保險金條款為隱性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向平臺控股的保險經(jīng)紀公司進行免責提示告知對田某無效,最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60萬元保險金,。
田某每天接單前必須在平臺系統(tǒng)點擊購買眾包騎手意外險,,保費從其報酬中自動扣除。田某在出租屋內(nèi)猝死后,,周某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單顯示的投保人不是田某,,并且田某并非死于猝死保險金條款約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根據(jù)合作協(xié)議,,保險公司已就猝死保險金條款向保險經(jīng)紀公司進行了提示說明,。
法院審理認為,眾包騎手意外險的投保方式具有一定強制性,,騎手每天在平臺App點擊接單前必須購買該保險,,保費由騎手支付,受益人是騎手及其法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應當明知客戶群體,、保障對象和投保流程等內(nèi)容。因此,,法院支持了騎手及法定受益人主張穿透認定實際投保人系騎手本人的觀點,。
眾包騎手具有工作時間碎片化、地點自由化的特點,。保險公司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應知悉這類被保險人的工作特性和潛在風險。保險公司以“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作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實質(zhì)上是對保險保障范圍進行了限縮,,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如果要排除配送途中以外的時間和空間,,應在保險條款中特別提示并加以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2023年8月,一名外賣騎手小徐深夜送單時在公廁昏迷,,之后不幸猝死,。家人根據(jù)“眾包騎手意外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60萬元,但遭到拒絕,。最終,,小徐的母親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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