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下午,,40歲的尹某在律師的陪同下向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此前,他因“婚內(nèi)強奸”被羈押了285天,,去年同一天是他走出看守所的日子,。他選擇在一年后的這一天正式申請國家賠償33萬元,并要求追責相關辦案人員,。
尹某是濮陽縣徐鎮(zhèn)鎮(zhèn)前九章村人,,初中文化,。濮陽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顯示,他于2023年8月18日被濮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經(jīng)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24年5月28日,,濮陽縣人民法院決定對他取保候審,。案件由濮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涉嫌強奸罪將尹某移送起訴,。2023年10月30日,,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同年11月24日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3月4日,,檢察院建議法院延期審理,同年4月3日恢復庭審,,7月1日申請撤回起訴,,同日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訴。
濮陽縣公安局移送起訴時認定,,尹某與武某系夫妻關系,,自2023年2月以來因感情問題分居,武某提出離婚,。2023年7月26日中午,,尹某到濮陽縣龍城國際東區(qū)13樓,在主臥室內(nèi)對武某實施強奸,。去年7月,,濮陽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達不到起訴條件,。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向濮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直接向濮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尹某認為,,濮陽縣人民檢察院此前作出批捕的決定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導致他失去了285天的人身自由,,嚴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他請求檢察院支付135523.2元的國家賠償金,、100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100000元的交通,、住宿,、差旅費和律師費等(總計335523.2元)。他還要求檢察長公開登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啟動對偵查人員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官的追責程序,,或將他們的違法違紀行為移送紀委監(jiān)委調查,。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下午已陪同當事人前往濮陽縣人民檢察院服務中心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檢察院工作人員接收了申請書,,并表示會移交給主辦該案的檢察官。
濮陽縣人民檢察院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稱不方便透露案件信息,,建議聯(lián)系當事人或檢察院政治部負責宣傳的人介紹情況,。
5月29日下午,40歲的尹某在律師的陪同下向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此前他因“婚內(nèi)強奸”被羈押了285天,,去年這一天正是他走出看守所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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