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最高法去年曾發(fā)布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guī)定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
此次出臺的《規(guī)定》則進一步完善,法官,、檢察官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而對于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jīng)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
此外,,上級機關,、單位負責人、審判委員會或者檢察委員會等依職權改變法官,、檢察官決定的,,法官、檢察官對后果不承擔責任,。
專家解讀
有助于打消司法人員辦案顧慮
最高法司改辦法規(guī)處處長何帆告訴記者,,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一些法官擔心責任制只是強調問責追責,,擔心只要工作發(fā)生差錯,,或者不服從領導指令,就可能被追責或調離,。
此前,,記者在對司法改革第一批試點的部分法院進行走訪調查時也發(fā)現(xiàn),對案件終身負責曾引起一些辦案人員的擔心,,甚至影響了其辦案積極性,。
何帆則表示,《規(guī)定》有助于打消這些顧慮,。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稱,,《規(guī)定》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推動法官、檢察官隊伍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使得優(yōu)秀法官,、檢察官招得進,、留得住、干得好不再成為一句空話。
焦點3
不得要求從事招商引資等職責外事務
法官,、檢察官的職責在于辦案,,而在實踐中,一些法官,、檢察官卻從事起與審判職責不相關的事宜,。
2015年11月2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指出,,有的地方仍視法院為政府的工作部門,,要求法院承擔司法職權之外的強制拆遷,、城管執(zhí)法、招商引資等工作,。
為此,,《規(guī)定》指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安排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要求,。
中央司改辦相關負責人在解讀中表示,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對這一問題做出明確,。
此外規(guī)定,,不得以辦案數(shù)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訪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調整法官,、檢察官工作崗位。
專家解讀
法院領導要敢于拒絕承擔無關事務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表示,,不得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的事務就意味著,,決不允許再把招商引資、交通疏導,、衛(wèi)生整治等事務性工作攤派給法官,,這也要求各級法院尤其是法院領導要敢于擔當,拒絕承擔此類事務,,讓法官安心于審判,,集中精力于本職工作。
對于司法人員考核辦法的規(guī)定,,何帆認為可以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牽著走”,,又被考核“壓著走”,這一要求符合法官作為裁判者的職業(yè)特點,有利于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體系,。
可以調離,、免職、辭退,、降級的情形
可將法官,、檢察官調離的情形
按規(guī)定需要任職回避的;
因干部培養(yǎng)需要,,按規(guī)定實行干部交流的,;
因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的;
受到免職,、降級等處分,,不適合在司法辦案崗位工作的;
違反法律,、黨紀處分條例和審判,、檢察紀律規(guī)定,不適合在司法辦案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可將法官,、檢察官免職的情形
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調出本法院,、檢察院的,;
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