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逐步形成“三權分置”格局
完善“三權分置”辦法,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wěn)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充分發(fā)揮“三權”的各自功能和整體效用,,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平等保護的格局,。
(一)始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根本,,必須得到充分體現和保障,不能虛置,。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農民集體是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fā)包,、調整,、監(jiān)督、收回等各項權能,,發(fā)揮土地集體所有的優(yōu)勢和作用,。農民集體有權依法發(fā)包集體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有權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等特殊情形依法調整承包地,;有權對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使用承包地進行監(jiān)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糾正長期拋荒,、毀損土地,、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承包農戶轉讓土地承包權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并經農民集體同意;流轉土地經營權的,,須向農民集體書面?zhèn)浒?。集體土地被征收的,,農民集體有權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見并依法獲得補償。通過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事機制,,切實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監(jiān)督權,,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防止少數人私相授受、謀取私利,。
(二)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農戶享有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要穩(wěn)定現有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土地承包權人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農村集體土地由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不論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于農民家庭,。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承包農戶有權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規(guī)建設必要的農業(yè)生產,、附屬、配套設施,,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并獲得收益,;有權通過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地并獲得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限制其流轉土地,;有權依法依規(guī)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自愿有償退出承包地,具備條件的可以因保護承包地獲得相關補貼,。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農戶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符合條件的有權獲得社會保障費用等。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三)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賦予經營主體更有保障的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鍵,。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wěn)定的經營預期,。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依法維護經營主體從事農業(yè)生產所需的各項權利,使土地資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經營主體有權使用流轉土地自主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并獲得相應收益,,經承包農戶同意,可依法依規(guī)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設農業(yè)生產、附屬,、配套設施,,并依照流轉合同約定獲得合理補償;有權在流轉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條件優(yōu)先續(xù)租承包土地,。經營主體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guī)設定抵押,,須經承包農戶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并向農民集體書面?zhèn)浒?。流轉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按照流轉合同約定確定其歸屬。承包農戶流轉出土地經營權的,,不應妨礙經營主體行使合法權利,。加強對土地經營權的保護,引導土地經營權流向種田能手和新型經營主體,。支持新型經營主體提升地力,、改善農業(yè)生產條件、依法依規(guī)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鼓勵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種等多種經營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