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商業(yè)例外是《外國主權豁免法》最常援引的例外。它規(guī)定:一個外國政府如果不是作為市場的管理者而是作為平等的私人主體參與交易,,因該商業(yè)行為產生的糾紛不能享受司法管轄豁免,。在這些案件中,,中國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行為,顯然是政府行為,,沒有任何商業(yè)性,。加上原告與中國不存在任何基礎性的商業(yè)關系,中國的抗疫行為與美國法院也沒有最低限度的聯(lián)系,。根本就不存在適用商業(yè)例外的前提,。
第二,《外國主權豁免法》對侵權例外的規(guī)定是:“因外國國家或其官員,、雇員在其債權或雇傭范圍內的侵權行為或不作為在美國造成的人身傷害,、死亡或者財產在美國境內的損失,可以在美國法院向外國國家索賠,?!泵绹鴩鴷牧⒎▓蟾婷鞔_要求“侵權行為必須發(fā)生在美國境內”??偨Y美國法院的司法實踐,盡管對侵權行為發(fā)生在美國境外的行為有時也構成侵權例外,,但它主要適用于戰(zhàn)爭(武裝沖突),、恐怖主義活動和酷刑等行為。對于發(fā)生在中國境內的防疫抗疫行為,,顯然不屬于侵權例外的適用范圍,。
第三,關于恐怖主義例外,,美國2016年《對恐怖主義資助者實行法律制裁法》規(guī)定:一個國家如果支持恐怖主義行為且導致美國有關人員的傷害,,美國當事人可以在美國法院直接起訴這些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因此,,只有當他國政府資助恐怖行為導致美國公民受傷或者死亡時,,才構成此等豁免例外。原告僅引用網上謠言主張中國“未能保護被禁止且非法的生化武器,,對其意外泄露也未能提供充分保護”,,顯然沒有任何事實根據。
第四,,原告還引用《禁止生化武器公約》作為其法律根據,。問題在于,美國已宣布退出了該公約,,新冠病毒也并不屬于該公約的適用對象,,該公約第6條對締約國之間的爭端解決方法作了明確規(guī)定,私人當事人實際上無權直接引用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在國內法院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