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檢察院來說,,今年真是個多事之秋,,盡管最高檢重點打造的《人民的名義》大紅大紫,檢察院出盡風頭,,走路都更有底氣了,。但尷尬的是,電視劇中重點描繪的反貪局即將全面轉隸到監(jiān)察委,,反貪職權將完全從檢察院剝離,。
沒有最尷尬只有更尷尬,日前,,又傳來驚天消息,,檢察院的批捕權即將移交給法院,只保留公訴及訴訟監(jiān)督等有限職權,。嗚呼哀哉,,好好的檢察院就這么拆了,不是說好最該拆的是沒啥正事的司法局嗎,。
關于逮捕權的移交,,又被網(wǎng)民罵成“不做調(diào)研,不聯(lián)系實際的瞎改革”,,其中兩種聲音異常明顯,,一種代表檢察院,真的不想交啊,,一種代表法院,,真特么不想要啊。兩種聲音都好理解,,對于前者,,誰想自己的單位被拆分呢,特別是批捕對檢察院至關重要,,它和反貪一樣,,是實實在在的權力,可以做出實體評價,,進而限制人身自由,,多牛逼啊,在檢察院,,除了反貪,,就數(shù)批捕的尋租空間最大,;對于后者,俺們司法民工不想要權力,,也沒那膽兒尋租,,俺只想安安心心做好手頭的活,不想平白無故多出那么一攤子事,,求放過,。
然而,中國的逮捕制度自設計之初就早已誤入歧途,,并不符合成熟司法制度的設計規(guī)則,,改革是遲早的事,只是大部分人都安于現(xiàn)狀,,不愿改變,,甚至是不敢改變。
一,、我國的逮捕概念太別具一格
逮捕的本意就是捕捉、捉拿,,也就是英文中的arrest,,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逮捕并無抓捕的本意,變成了確認繼續(xù)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也就是說,,我們法律意義上的“逮捕”,并非漢語中正常理解的“逮捕”,,變成了一個重新定義的詞,,相當別具一格。我們又一次為了走有中國特色的道路,,放棄旁邊早就建好了的橋,,而要回到河邊摸著石頭過河。
無論是美國還是英國,,逮捕都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可以由警察決定,也可以由檢察官或法官決定,,甚至緊急情況下,,普通公民都可以強行押送至警察局,這些行為都被視為逮捕,。逮捕只是一種使嫌疑人強制到案的措施,,使一個被指控犯罪之人置于警察或司法羈押狀態(tài)的行為,是短時間的人身監(jiān)禁,,只要嫌疑人到案了,,逮捕程序也就結束了。
在逮捕后的短時間內(nèi),警察和檢察官必須將嫌疑人的相關材料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準確的說是已送給專門負責預審的治安法官,,如果是輕罪案件,治安法官直接書面審理,,并確定正式開庭的日期,;如果是重罪案件,治安法官還要傳嫌疑人出庭進行預審聽證,,告知權利和義務,,并決定是否立即羈押至正式庭審時。
英美法系的逮捕相當于我們的刑事拘留,,加拘傳或傳喚,,再加人民扭送,甚至還包括《警察法》規(guī)定的留置盤查,,行政拘留中的強制到案等,,唯一不同的是,英美法系的逮捕只是短時間羈押,,并無長時間羈押的內(nèi)涵,。
而我國的逮捕通常意味著附帶長期羈押,幾乎是沒有期限的,。一般是指公安機關將嫌疑人羈押以后,,經(jīng)過預審,再經(jīng)過繁瑣的內(nèi)部審批程序,,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經(jīng)過閱卷、提審,,再經(jīng)過繁瑣的內(nèi)部審批程序,,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通知,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急急忙忙去向嫌疑人宣告,,不批準的就馬上釋放了,批準的則繼續(xù)羈押,,一直到法院作出判決,。
二、我國的逮捕也不等于長期羈押
不管我們的逮捕概念如何與眾不同,,只要實體上能夠?qū)崿F(xiàn)刑事訴訟的目的也就夠了,,畢竟概念只是個表面的符號。我們的逮捕要有意義,,就必須與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區(qū)分開,,刑事拘留管短期羈押,,逮捕管長期羈押。
然而,,現(xiàn)實是,,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期限并不短,有最長可達3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國外警方的短期羈押期限一般是1-3天,。都一個多月了,還怎么算是短期羈押呢,,刑罰中的拘役最低都只有15天,。
更離譜的是,逮捕也并不意味著長期羈押,,新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院“羈押必要性審查”權限,,檢察院“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xù)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jiān)督活動?!?/p>
這么看來,,檢察院的逮捕職權與公安機關的拘留職權是一模一樣的,都是審判前的羈押措施,,都可以決定羈押還是取保,唯一不同的是逮捕后的辦案時間更充裕,。雖然多了一道把關的程序,,但并沒有證據(jù)證明審查批捕檢察員的素質(zhì)就一定比公安哥哥高,且如果僅僅是為了案件質(zhì)量,,多設一個把關程序,,為什么不為了案件質(zhì)量再設置兩個、三個或者更多的把關程序呢,?
多頭管理,,權力同質(zhì)化明顯,既造成公務機關體制龐大,、人員臃腫,,也影響司法的權威,制造更多的尋租空間,。從權力制衡和監(jiān)督的角度考慮,,一個案件經(jīng)歷公檢法三個機關是有必要的,但是每個單位應該負責不同的流程,,前后銜接,,井然有序,。
三、我國的逮捕審批對后續(xù)程序并無意義
雖說檢察院為了批捕也是操碎了心,,無論公安什么時候送案子過來,,哪怕是年二十九,負責批捕的筒子也得在七天之內(nèi)完成一切程序,,作出最終決定,,可憐了那些在節(jié)假日都不得不常態(tài)加班的筒子們。
然并卵的是,,千辛萬苦弄出來的逮捕意見只是可有可無的,,最終作出裁決的法院根本不理會中間插入的審查逮捕的過程。即使當初寫的逮捕理由再充分,,法院認為證據(jù)不足,,照樣判無罪,當初逮捕確定的罪名更是說改就改,,即使同案人因理由不充分沒有被逮捕,,法院認為需要判刑,照樣可以通知公安機關再次立案拉人,。
即便是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也不會就批捕意見做出哪怕一丁點說明,頂多只是程序性的宣讀被告人什么時候被刑事拘留,,什么時候被逮捕,。看不出檢察院內(nèi)部的公訴部門對批捕部門就案件審查的一個承繼關系,,同一單位的兩個部門對同一案件進行兩次審查,,還是各干各的,簡直就是重復勞動,,只是公訴的勞動強度更大一點,,包含了批捕審查的全部內(nèi)容。
公訴人的注意力都放在公安機關搜集的證據(jù)上,,雖說批捕也對證據(jù)進行了審查,,但是那種審查的細致程度遠達不到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要求,。甚至可以說,,沒有逮捕審查完全不影響案件的公訴,批捕意見對于公訴而言雞肋得很,。
四,、決定人身自由的權限應歸法院
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公訴,基本任務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將犯罪嫌疑人提交司法機關并舉出證據(jù)證實犯罪,。對于可能存在的犯罪行為,,法律要求檢察機關必須代表國家進行審查追究,而不是作為中立的第三方作出裁斷,。而當前的逮捕審批制度實質(zhì)上就是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是否正確羈押嫌疑人的裁斷,,這種職權本應該由居中裁判的法院實施。
從域外法治成熟國家的經(jīng)驗來看,,凡是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大多數(shù)國家都實行司法令狀制度,發(fā)布司法令狀的主體幾乎都是法官,,由法官決定羈押還是釋放,。雖然其他國家的經(jīng)驗并不必然等于我們應該采納,但是在我們沒有更好的中國特色做法之前,,最好還是要向國際標準看齊,。
無論是從現(xiàn)代刑事司法職能定位的角度,還是從權力制衡,、人權保障的角度考慮,,我們的刑事訴訟改革應該體現(xiàn)一個整體的流程:公安機關負責偵破案件、緝拿嫌疑人,,檢察院負責審查證據(jù),、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法院居中裁判,、決定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狀態(tài),。
決定人身自由的權限,都應由法院統(tǒng)一行使,,不僅是國際慣例,,更是“未經(jīng)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原則的體現(xiàn)。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事前取得法院的授權,捉拿后直接羈押,;對于臨時歸案的嫌疑人,,在1-3天內(nèi),移送至法院,,并說明需要羈押的理由,,由法官判斷是否需要在正式庭審前羈押,除了有脫逃危險或重新犯罪危險以外,,一般都不收押,,待法院作出宣判后再收監(jiān)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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