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函同時指出,,延誤辦理轉移登記,,無法取得應有額度貸款,,再次出售時稅負過高,,遭遇合同違約或解除均為潛在風險。同時,,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出存在偷稅行為,,則不僅會被追繳稅款,還可能被處以罰款,。
“‘陰陽合同’在二手房買賣中普遍存在,,但合同并非完全無效?!睋本┦新蓭焻f會房地產法律委員會委員李松介紹,,2014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第4條“房屋買賣合同陰陽合同效力”中,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為規(guī)避國家稅收監(jiān)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但條款無效并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以逃避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陰陽合同’中的價格約定無效時,房屋總價高了,,多出來的稅費也將成為買賣雙方新一輪博弈的焦點,。”李松說,。
中介責任難推諉
作為買賣雙方的居間人,,一旦達成“陰陽合同”,中介服務到底應不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呢,?
據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yè)協會介紹:根據協會調查以及各大房產經紀機構反饋,,“陰陽合同”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利益相悖,房地產經紀業(yè)者更傾向于網簽合同價款與房地產交易服務合同成交價格一致,。因為,,一方面,“不成交不收傭”是經紀行業(yè)的慣例,,“陰陽合同”增加了房屋買賣的不確定性,,不利于安全成交;另一方面,為交易當事人規(guī)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房地產經紀人員和房地產經紀機構要面臨被罰款、停網簽和記信用檔案等行政處罰風險,。同時,,網簽價格往往以政府部門確定的過戶指導價為參照,是買賣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不是中介方說了算的,。
“即便沒有民事上的法律責任,也不代表能免除行政上的法律責任,?!崩钏烧f,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交易當事人規(guī)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都會做出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