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jié)假期,湖南某縣城廣場上擺起射擊攤位,。
本報記者 馬國英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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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槍”相關的新聞,,受到社會關注。涉槍管理應當慎重,、嚴格,,同時,因為槍支鑒定等問題又極為專業(yè),、復雜,,所以,專家認為,,相關部門的監(jiān)管執(zhí)法,、普法宣傳與社會公眾的知法守法形成合力,,才能實現(xiàn)有效治理,避免群眾在“不知輕重”的情況下違法甚至犯罪,。
春節(jié)期間,,在西南某縣城的廣場上,看到兩三家打氣球的攤位,,10元錢打20發(fā),,使用的子彈是橙色塑料小珠。
今年春節(jié)前夕,,“天津老太非法持槍案”二審宣判,,射擊攤主趙春華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h城廣場上的射擊攤,似乎未受這個案件的影響,。
而在今年1月16日,,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其中對攜帶,、非法制造,、買賣、私藏仿真槍等情形,,明確了具體處罰規(guī)定,。
對這些射擊攤主的行為該如何看待?對他們使用的“槍”又該怎樣管理,,才能避免群眾在“不知輕重”的情況下違法甚至犯罪,?
公安一般不主動管理氣球射擊攤
正月初五,西南某縣城廣場上的游園慶祝,、娛樂消費活動紅火熱鬧,。詢問幾家打氣球的射擊攤位,得知他們分為兩種:一類常年做此生意,,另一類為春節(jié)期間臨時性擺攤,。
一名常年經(jīng)營氣球射擊攤的攤主告訴記者,自己并不清楚用于打氣球的“槍”是否合規(guī),,但擺攤前已從派出所獲得“持槍證”,,900元左右一個,這個“證”很難辦下來,,得有關系,、找熟人。獲得“持槍證”后,就可以在規(guī)定地點擺攤,。而過年臨時擺攤的攤主則表示,,自己的攤位歸城管管理,跟水果攤沒有區(qū)別,,過完春節(jié)就不干了,。
然而,記者就此向當?shù)毓睬笞C,,派出所相關民警表示不可能發(fā)放所謂的“持槍證”,,射擊攤主的說法不合法也不合理。對射擊攤位使用的“槍”,,如果沒有人舉報投訴,,公安部門一般不會主動管理。至于用來打氣球的“槍”是槍支,、仿真槍還是玩具槍,,該民警說,不經(jīng)過專業(yè)鑒定,,很難判別,。
2010年,公安部印發(fā)《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對不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2008年,,公安部印發(fā)的另一份規(guī)定《仿真槍認定標準》,明確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則屬于仿真槍,。
依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持有槍支將依據(jù)刑法追責,,而持有仿真槍雖可能不追究刑責,,但同樣不被允許。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新增了對仿真槍的管理處罰,。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仿真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持有仿真槍,,拒不交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
按照以上規(guī)定,,只有當槍口比動能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才屬于合規(guī)的玩具槍。而一位有多年工作經(jīng)驗的老民警表示,,如果槍口比動能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很難打破氣球。
射擊攤用的“槍”很難從正規(guī)市場買到
“天津老太非法持槍案”一案中,,射擊攤主的“槍”來自何處,?
在與趙春華一起被捕的12名犯罪嫌疑人當中,張某和陳某供述,,他們的“槍”均是從河北高碑店市白溝鎮(zhèn)津保路上一家名為“鑫興廟會用品大全”的商店購得,。隨后,天津警方將該商店經(jīng)營人劉某抓獲,。經(jīng)查,,劉某在2016年8月間,以每箱(一箱12支)500元的價格賣給陳某氣動力槍支兩箱共24支,,后又在9月間以同樣價格賣給張某氣動力槍支一箱共12支,。經(jīng)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這些“槍”當中,,共有6支被鑒定為槍支,。劉某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批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