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四至坐標的錯誤在未經(jīng)第三方測量機構測量的情況下不易察覺,,那其他錯誤就顯得太不走心,。
2015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二審開庭,,在核對一審法院原出庭人身份時,,發(fā)現(xiàn)4個當事人中有3個出現(xiàn)了錯誤,。其中一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是湖南“先韻”律師事務所律師,,判決書上卻寫作“崇民”,;被告長沙市交通運輸局被寫作長沙市交通運輸管理局,;第三人長沙江灣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江灣公司”)在判決書中的名字少了“投資”二字,。
江灣公司被一審判令承擔部分的訴訟費用,但因為這二字之差,,導致他們無法用本公司的名義交費,。
除3個當事人的名稱出現(xiàn)錯誤外,一審判決書中涉及到的機構名稱也出現(xiàn)了錯誤,。如長沙市國土管理局被寫作長沙市國土局,,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被寫作長沙市規(guī)劃局。金霞公司表示,,判決書中涉及不到20個單位,,卻有16個名稱有誤。
判決書提到,,此前的一次合同糾紛案中,,第三人江灣公司代金霞公司償還了工商銀行(5.730, 0.00, 0.00%)五一路支行的38891407元債務,金霞公司應將涉案土地的使用權給付江灣公司,。但判決書中卻將“38891407元”判成“38891407萬元”,,利息“59.1407萬元”寫作“59.1407元”,讓金霞公司的債務陡然變?yōu)?889億元的天文數(shù)字,,利息又減到人民幣最小幣值無法支付,。
而債權人“工行五一路支行”,在判決書中被張冠李戴,寫作“建行五一路支行”,。
據(jù)原告金霞公司統(tǒng)計,,這份由湖南高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包括單位名稱,、坐標點,、金錢數(shù)額、標點符號等錯誤在內(nèi),,總共出現(xiàn)了317處錯誤,。判決書一共33頁,平均每頁出錯9.6個,。
2015年11月10日,,湖南高院作出4-3號補正裁定,更正了一審判決書中25個“筆誤”,。第二天,,該案二審在最高法院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