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烏蘇”啤酒狀告“鳥蘇”啤酒,,南京中院全額支持208萬元賠償請求
準噶爾盆地西南緣的古絲路上矗立著一座以啤酒聞名全國的城市——新疆烏蘇,產自該地的烏蘇啤酒家喻戶曉,,并因其獨特的風味被戲稱為“奪命大烏蘇”,。
但是,大家可要注意了,,你手里的烏蘇絕對不能多個“,、”。
日前,,南京中院審結的這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判決生效,。
侵權人極力攀附模仿紅罐裝“烏蘇”啤酒,生產和銷售紅罐“鳥蘇”啤酒,,南京中院一審全額支持了權利人208萬的賠償請求,。江蘇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
原告新疆烏蘇啤酒公司自1986年開始生產“烏蘇”牌啤酒,2006年獲得注冊第4142284號商標,,同時也系第8097164號等多個注冊商標的權利人,。
經過其長期持續(xù)性地使用和宣傳推廣,在國內啤酒行業(yè)具有較高影響力,,多次被認定為新疆名牌產品和新疆著名商標,。
烏蘇啤酒公司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的包裝裝潢,,紅罐裝烏蘇啤酒在全國啤酒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被告某啤酒公司臆造“鳥蘇”作為企業(yè)字號。
天津某公司申請注冊第36942919號“鳥蘇NIAOSU”商標,,并由其委托無錫某公司,、山東某公司生產、銷售與原告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近似的“鳥蘇”牌啤酒,。
法院判決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鳥蘇”啤酒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涉案注冊商標相比較,兩者極為近似,,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被告天津某公司辯稱“鳥蘇”啤酒系對其第36942919號“鳥蘇NIAOSU”注冊商標的使用,,但該商標已因與原告涉案商標構成近似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權利取得缺乏正當性。
將被訴侵權“鳥蘇”啤酒的包裝與原告紅罐裝烏蘇啤酒進行比對,,兩者雖然存在細節(jié)元素的差異,,但均以紅色作為主要包裝底色,商標使用方式,、商品名稱,、商品形狀、標識位置,、凈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整體高度近似。
原告紅罐裝烏蘇啤酒包裝裝潢經長期持續(xù)推廣使用,,已具有較高的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
各被告作為同業(yè)競爭者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使用侵權包裝裝潢,客觀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故各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某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原告公司企業(yè)字號“烏蘇”在其成立時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雙方屬于同業(yè)競爭者,,被告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鳥蘇”作為企業(yè)字號,“搭便車”的主觀意圖明顯,,有悖于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南京中院判決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跨越3850公里的感謝
2月18日,,新春上班的第一天,烏蘇啤酒公司法務經理跨越3850公里直線距離,,專程從新疆烏蘇趕赴南京中院,,向盧山法官贈送錦旗。
與此同時,,還將烏蘇啤酒公司總經理親筆簽名的感謝信送到了法官手上,。
感謝信
“貴院為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助力企業(yè)維權護牌和高質量發(fā)展,?!扰似髽I(yè)的心,又暖了消費者的心,,讓我們從案件處理中深深感受到公平正義,。”
為權利人撐腰,,讓侵權人受罰,。
南京中院始終貫徹最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理念。
南京正成為知識產權保護“高地”和爭端解決“優(yōu)選地”,。
據(jù)了解,,當事人到南京中院起訴也是經過了精心選擇。
“根據(jù)檢索和大數(shù)據(jù)分析,,我們認為江蘇省的法院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南京中院和江蘇高院。因而,將案件管轄權選擇在南京,,向南京中院提起民事訴訟,。”烏蘇啤酒公司法務經理說道,。
在去年最高法院召開的構建公正高效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制機制座談會上,,烏蘇啤酒公司作為受邀參加的企業(yè)之一,專門談到了南京中院審理的“鳥蘇”案件,,表示南京中院的生效判決對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制止侵權發(fā)揮了巨大作用,為公司把品牌做大做強提振了信心,。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有時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打算購買某個知名品牌商品,,卻發(fā)現(xiàn)商標存在細微差異。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開了“烏蘇”訴“鳥蘇”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的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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