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98次被開除 公司判賠18萬
按時上下班被視為勞動者的基本職業(yè)道德,,也是必須遵循的“規(guī)矩”,。然而,當用人單位以員工頻繁遲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此舉是否始終合法,?遲到98次被開除 公司判賠18萬。
案例聚焦程序員王某的經(jīng)歷,。他在某計算機科技公司任職,,每天工作時長超過8小時,但公司未曾對他的“遲到”行為明確要求,、提示,、告知或處罰。然而,,僅一年內(nèi),,王某便因遲到98次被公司辭退。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判定,,公司未明示考勤制度且未盡管理職責,,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賠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6512元及未休年假工資15179.3元。
王某,,一名40多歲的資深程序員,,自2021年5月起入職某計算機科技公司,擔任團隊技術(shù)總監(jiān),,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月薪6萬多元。盡管每天上下班打卡且工作時長超過8小時,,2022年底,,公司以王某在該年1月至11月累計遲到98次嚴重違反考勤紀律為由,單方面無補償解除勞動合同,。
面對突如其來的解約通知,,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休年假工資及加班費,。仲裁支持除加班費外的訴求。公司不服仲裁結(jié)果,,上訴至法院,。遲到98次被開除 公司判賠18萬。
公司辯稱,,《考勤管理辦法》規(guī)定一年內(nèi)遲到超過60次可取消年終獎或解除勞動合同,,實際執(zhí)行的工作時間為9:00-18:00。雖未在員工違紀時及時告知,,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放棄處罰權(quán),,亦非默許或接受違紀行為。王某頻繁遲到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王某反駁稱,勞動合同約定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但未規(guī)定具體上下班時間,。公司從未向他傳達《考勤管理辦法》或明確上下班時間,也未就其“遲到”行為進行提示,、告知或扣罰工資獎金。他還指出,,其團隊其他員工打卡時間與他相近,,且無人因遲到受罰或被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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