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98次被開除 公司判賠18萬
按時上下班被視為勞動者的基本職業(yè)道德,,也是必須遵循的“規(guī)矩”,。然而,,當用人單位以員工頻繁遲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此舉是否始終合法?遲到98次被開除 公司判賠18萬,。
案例聚焦程序員王某的經歷,。他在某計算機科技公司任職,,每天工作時長超過8小時,,但公司未曾對他的“遲到”行為明確要求,、提示、告知或處罰,。然而,,僅一年內,王某便因遲到98次被公司辭退,。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判定,,公司未明示考勤制度且未盡管理職責,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賠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6512元及未休年假工資15179.3元,。
王某,一名40多歲的資深程序員,,自2021年5月起入職某計算機科技公司,,擔任團隊技術總監(jiān),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月薪6萬多元,。盡管每天上下班打卡且工作時長超過8小時,2022年底,,公司以王某在該年1月至11月累計遲到98次嚴重違反考勤紀律為由,,單方面無補償解除勞動合同。
面對突如其來的解約通知,,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休年假工資及加班費,。仲裁支持除加班費外的訴求,。公司不服仲裁結果,上訴至法院,。遲到98次被開除 公司判賠18萬,。
公司辯稱,《考勤管理辦法》規(guī)定一年內遲到超過60次可取消年終獎或解除勞動合同,,實際執(zhí)行的工作時間為9:00-18:00,。雖未在員工違紀時及時告知,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放棄處罰權,,亦非默許或接受違紀行為,。王某頻繁遲到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王某反駁稱,,勞動合同約定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但未規(guī)定具體上下班時間,。公司從未向他傳達《考勤管理辦法》或明確上下班時間,,也未就其“遲到”行為進行提示、告知或扣罰工資獎金,。他還指出,,其團隊其他員工打卡時間與他相近,,且無人因遲到受罰或被解約。
按時上下班被視為勞動者的基本職業(yè)道德及應遵循的“規(guī)矩”,。然而,,若員工頻繁遲到,企業(yè)雖有權根據內部規(guī)定進行處理,,但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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