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律師認為,,被告沒有欺詐行為,也沒有欺詐故意,,原告并非受到被告的欺詐或者誤導而購票觀看演出,,而且原告在演出的全過程都沒有要求退場和退費,,足以說明原告也認為被告當時提供的服務是符合約定的,,所以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判決書(部分),。
2024年6月20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上海閔行法院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三個方面:1、被告是否存在導致原告觀看視線被遮擋的履行瑕疵,;2,、被告未及時告知原告履行中的瑕疵是否構成欺詐;3,、若不構成欺詐,,被告是否構成違約及承擔何種違約責任。
關于被告是否存在導致原告觀看視線被遮擋的履行瑕疵的爭議,,法院認為,,原告提供了現場的照片、視頻,,顯示拍攝時所處位置觀看視線確實有被承重柱遮擋,。庭審過程中,上述照片,、視頻通過當庭核驗拍攝手機已經確定真實性,,其中顯示的拍攝時間信息、地理位置信息與舉辦演唱會的時間,、地點吻合,。結合演唱會的座位分布圖,原告所購的實名制門票所在區(qū)域確實在視線被舞臺承重柱遮擋的區(qū)域范圍內,。因此,,原告已經盡到了舉證責任。被告雖對遮擋的事實提出異議,,但被告庭審過程中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
綜上,法院對原告主張視線被遮擋的事實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未及時告知原告履行中的瑕疵是否構成欺詐的爭議,法院認為,,欺詐是指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故意欺詐應承擔舉證責任,,且關于欺詐的證明標準,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必須達到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本案中,一方面,,從原告舉證角度來看,,對于該事實,原告僅提供了其他消費者與購票平臺客服之間的溝通記錄,并非原,、被告之間的溝通記錄,,故該記錄即使為真,也難以達到上述證明標準,。另一方面,,從客觀情況推斷,原告在購票前,,被告并未在任何宣傳資料中作出觀看視線無遮擋的承諾,,沒有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原告在購票時,,只是購買了相應區(qū)域的預售門票,,并未被分配到具體的座位號,再加上當時現場的舞臺搭建尚未完成,,故被告不可能在原告購票時就知曉原告座位被遮擋并作出虛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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