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糟糕的是,一直承諾的3.3元的日均流水標準也沒有達到,。鋪設完成后的一段時間里,,田澤明發(fā)現很多點位的流水持續(xù)低于預期。只有在鋪設完成的7天驗收期內,,這些設備曾勉強達到過標準,。驗收期一結束,設備要不就沒有流水,,要不因為租借率低直接被商家斷電,。田澤明甚至懷疑,幫鋪團隊是不是在后臺操縱了數據,,以蒙混過關,,拿到尾款。
田澤明這才意識到,,銷售之前信誓旦旦承諾的7天驗收期和尾款免付承諾,,可能只是吸引代理商加入的誘餌。
這則被稱為“主動退讓”的條款在合同中被巧妙地包裝,,允許在業(yè)績不達標或雙方協議未果的情況下,,免除支付剩下一半尾款的責任。最后,,田澤明沒有再支付這筆30萬的費用,,但品牌方因此拒絕交給他調整分成的后臺權限,導致所有收入都流向了合作商戶,。直到他向上繼續(xù)投訴施壓,,才拿回權限。
對于田澤明這種大代理商,后續(xù)的運營成本也相對較高,。他需要專門租賃一個倉庫,,用來存放空閑和要維修的設備,還要請專人負責日常的運營和維護,,每一項,、每月都需要支出3、4萬的成本,,加起來超過一半流水,。而像陳文錦這樣,只擁有幾百臺設備的小代理商,,雖然只需要雇傭1-2名員工,,但每月的人力成本也要花費上千元。
代理商們不僅要應對接連不斷的問題,,還得經常簽署更新的“補充協議”,。“新內容都是強加進來的,,都是有利于品牌方的,。”陳文錦有些無奈地解釋道,,每個月他都會因為充電寶丟失被罰款幾千塊左右,。而對于丟失由誰來承擔損失的內容,并沒有出現在正式合同里,,而是在后續(xù)的補充協議里加上去的。
和陳文錦一樣,,田澤明每月也需要交上千塊的丟寶罰款,。在之前的補充協議里,品牌對充電寶的賠償定價是80元,,也就是代理商需要按照80元/個的價格來交罰款,,如果后續(xù)充電寶被找回,則會退回這筆錢,。但是后面補充協議再次更改,,將定價下調為68元。這意味著即使商家最初按80元的標準繳納了罰款,,最終卻只能收到68元的退款,,每個丟失又找回的充電寶都得損失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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