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某日上午,,新郎徐某甲前往某賓館迎娶新娘。按照農村習俗,,徐某甲的親屬徐某乙在賓館大廳門口向來“沾喜氣”的人們發(fā)放喜煙,、喜糖等喜物。王老漢與妻兒一同看熱鬧,,在徐某乙處拿取喜物后離開,,但在賓館院內行走時突然跌倒。
王老漢的妻兒以及到場民警撥打120,,王老漢被送往醫(y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后,王老漢的妻兒將徐某甲及其父親,、徐某乙和某賓館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老漢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責,。他明知自己患有心臟疾病仍自愿參加活動,,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后果。新郎新娘雙方正常舉辦迎親活動,,按農村習俗發(fā)放喜煙,、喜糖等喜物,該活動并非面向社會公眾舉辦,,參加人數(shù)不多,,不屬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的群眾性活動?,F(xiàn)場人員沒有推搡、拉扯王老漢的行為,也沒有對他實施其他侵害行為,。因此,新郎及其親屬對王老漢的死亡不存在過錯?,F(xiàn)場不存在過分擁擠的現(xiàn)象,某賓館沒有維持秩序的必要,,且王老漢跌倒與某賓館的硬件設施無關,因此某賓館并無安全保障方面的過錯,。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安全保障義務包括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兩種類型:一是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直接致使他人遭受損害的責任;二是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使被保護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時應承擔的相應補充責任,。
合理確定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范圍需要以人為本,,充分保護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同時也要考慮到對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影響,,不能盲目擴大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范圍,。
在沒有第三人行為介入的情況下,認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需滿足以下條件: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采取預防或消除危險的必要措施,,被侵權人因未履行義務而受到損害,。在因第三人的加害行為產生損害的情況下,認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需滿足以下條件:第三人的加害行為是損害結果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采取防范或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為或防止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的必要措施,。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一名男子與同伴一同前往某水庫摸螺螄,,期間他不顧水庫周邊設置的安全警示牌,,選擇游泳前往對岸繼續(xù)活動。不幸的是,,當天下午,,該男子在游泳返回的途中溺水身亡
2024-07-01 16:57:48男子水庫摸螺螄溺亡家屬索賠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