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老板的一句“滾”,,員工半個月未去上班。在以曠工為由解雇該員工后,,員工將單位起訴至法院,,最終獲賠15.98萬元。
事情起因要追溯到2020年,。2012年4月1日,,彭某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的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從2016年9月1日至無固定期限,,其擔(dān)任綜合管理部經(jīng)理,。2020年5月,因工作會議期間與老板產(chǎn)生爭執(zhí),,被老板要求“滾”,,此后半個月,,彭某未到公司上班;6月9日,,單位通知彭某,,因曠工被解除勞動合同。
隨后,,彭某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未休年休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休息日加班工資、車費報銷等,,共計18.2萬余元,。但仲裁結(jié)果彭某并不滿意,隨后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經(jīng)過一審,、二審兩輪判決后,法院認(rèn)定,,公司應(yīng)支付彭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98萬元,。
二審最終判決中指出,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9日彭某離開公司期間,,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并未要求彭某到崗,,亦未因彭某不到崗而做出任何處理行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為公司的事情與彭某溝通時,,也沒有要求其來上班。結(jié)合2020年5月29日彭某與妻子李某至公司向老板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要彭某回去等”的事實,,可以認(rèn)定彭某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勞動系將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為公司不讓其提供勞動。從5月29日的面談內(nèi)容來看,,老板也未明確到底要不要彭某上班,。這種情形下,彭某未提供勞動系由于公司指令不明,,并非其曠工,。公司以彭某曠工3天以上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jù),,應(yīng)屬違法解除,。
類似案件也有發(fā)生。早前一位在福州某分公司工作了25年的老員工李某,,因與上級主管在業(yè)務(wù)上產(chǎn)生分歧,,被安排獨自在會議室熟悉工作職責(zé)和員工手冊,,期間全程玩手機,未翻閱文件,。公司以其違反《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為由,,對其作出書面警告處分,并最終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98.2萬余元。仲裁支持李某的主張,,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yīng)向李某支付賠償98.2萬元,,且二審維持原判。
更早一些的2020年,,廣州市華某公司任行政部人力資源課長的員工阿梅,,因拒絕調(diào)崗至流水線工作被單位以曠工12天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阿梅不服,,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她在原崗出勤期間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賠償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阿梅部分仲裁請求,阿梅與華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最終法院認(rèn)定涉案公司濫用用工自主權(quán),,構(gòu)成違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應(yīng)向阿梅支付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經(jīng)濟賠償金共計16.45萬元。
因老板的一句“滾”,,員工半個月未去上班。之后,,該員工被以曠工為由解雇,,并將單位起訴至法院,最終獲賠15.98萬元,。事情發(fā)生在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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