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關于“騎手因包裝破損被華為店索賠一萬五”的話題沖上全國熱搜榜,,引發(fā)廣泛關注。
李師傅是閃送平臺的一名騎手。1月16日,,他接了一個訂單,幫杭州一家華為體驗店送一臺平板電腦到另一家店。接單時,一個紅色外包裝的產品被放在一個白色的手提袋里,。李師傅后來才知道那是平板電腦。接單后,,他將其放在外賣箱里進行閃送,。單子完成后,李師傅走出店門口,,店員才表示發(fā)現(xiàn)外包裝有磨損瑕疵,,稱此瑕疵影響產品二次銷售,要求李師傅照價賠償15000多元,。
李師傅猜測外包裝破損可能是運輸過程中碰到外賣箱子里的一個掛鉤造成的,這個掛鉤平時是用來掛外賣液體的,。李師傅承認自己有責任,,但認為這筆訂單收入只有二十幾塊錢,門店卻要自己賠償15000多元,。經(jīng)平臺與華為門店協(xié)商,,對方做了讓步,但最終還是讓李師傅賠了3000元,。李師傅對此表示疑問,,媒體記者和他一起到華為門店詢問情況,但該門店店員紛紛說不清楚不知道,,不接受采訪,。
此事引發(fā)網(wǎng)友熱烈討論,網(wǎng)友紛紛表示太離譜了,,認為寄送貴重物品沒做好外包裝,,店員也要負責,并希望李師傅繼續(xù)維權,。
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在本事件中,商家因包裝破損所遭受的損失應為合理的,、可預見的損失,。從報道來看,,破損僅為產品的塑封包裝,連包裝盒都沒有破損,,產品本身更沒有損壞,。因此,商家索賠15000多元的金額明顯超出了合理的損失范圍,,違反了民法典中關于損失賠償額的合理性和可預見性原則,。騎手責任應限于修復或更換包裝的費用,而非商品全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