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沈阿婆對于張阿伯患有心臟病的情況知情,,但原,、被告兩家系多年鄰居,張阿伯已過七旬,,從一般理性人角度出發(fā),,沈阿婆應當認識到激烈爭吵對老年人帶來的情緒激動以及一系列可能的法律后果,但仍然與張阿伯發(fā)生爭吵,,未盡到一般人審慎注意義務,,存在過失。
其次,,張阿伯直接死亡原因為急性心梗,,其發(fā)病時間是在與沈阿婆剛剛爭吵完畢,可以確認雙方的爭吵行為導致本身患有心臟病的張阿伯情緒激動,、病情發(fā)作,,與張阿伯的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沈阿婆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quán)責任,。
再次,,張阿伯與沈阿婆并無身體接觸,正常情況下其吵鬧行為不會導致張阿伯發(fā)生生命危險,,雖然沈阿婆言行不當存在過錯,,但本身不具有侵害張阿伯生命的故意,張阿伯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其自身疾病,。且張阿伯明知自己存在既往高血壓,、心臟病病史應該避免情緒激動,但仍與沈阿婆爭吵,,對死亡后果,,張阿伯自身存在主要過錯,應減輕沈阿婆的賠償責任,。
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情判令沈阿婆對張阿伯的損失承擔5%的賠償責任。
至于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因原告并無證據(jù)證明沈阿婆的三名家人對原告造成心理傷害,,故法院對原告要求沈阿婆三名家人承擔精神損失費的訴請不予支持。各項損失,,除律師費,、精神損失費由沈阿婆全額承擔外,,其余各項損失由沈阿婆承擔5%。
最終,,法院判決沈阿婆賠償原告張阿伯的家人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