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程序上觀察,,涉案財物不同于“贓款贓物”,它僅僅表明與案件具有某種關聯(lián)。涉案財物未被法院最終認定為“贓款贓物”之前,,除非發(fā)生了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情形,,原則上它是不能被處分的,。查封,、扣押,、凍結,、扣留等,,都只是對涉案財物的臨時性措施,不是具有終局性的處理決定,。
而正如前面所稱的人物“臉譜化”,,不少國人(包括一些偵查、司法人員)習慣于從“壞人”的角度去評價一個人的權利,,這就造成了嫌疑人,、被告人或犯罪人的財產權容易受到侵犯。比如說,,有種觀念就認為,,只要是“黑老大”的財產,,那就是“贓款贓物”。反正將來都要予以沒收,,何不一開始就全都查封,、扣押了。殊不知,,這正是容易引發(fā)國家賠償申請的常見違法,。
司法需要去“臉譜化”,這是法治的內在要求,。一個“黑老大”得到了巨額國家賠償金,,關鍵并不在“黑老大”,而在當年的偵查人員對“黑老大”的偵查行為有無嚴格依法,、規(guī)范執(zh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