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獎”見義勇為,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作者:史洪舉
“重獎”見義勇為是從立法層面對這一行為的最大肯定和褒揚,也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體現,。
因見義勇為死亡的頒發(fā)100萬撫恤獎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fā)80萬元撫恤獎金,;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fā)60萬元撫恤獎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fā)40萬元撫恤獎金,。近日公布的《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審議修改稿),引發(fā)廣泛關注,。(10月14日澎湃新聞)
見義勇為,,是最值得國家、政府,、社會肯定和褒揚的行為之一,。但由于各種原因,當前我國很多地方對見義勇為的保障存在疏漏和不足,,以致一些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和正當訴求得不到合理解決,,陷入“英雄流血又流淚”的尷尬。從這方面來說,,河南從多個方面“重獎”見義勇為者是莫大的進步,。
現實中,見義勇為者面臨的往往是突發(fā)和緊急狀況,,加之自身能力和經驗有限,,難免會不可預料地產生傷亡結果。這種損害結果往往不是其自身過錯所導致,,而是見義勇為這一行為本身所產生的相應結果,,或者是加害人的加害行為所導致的結果。對該損害結果,,理當由侵權人即制造危險者或者受益人負擔,,這也符合公平正義的基本理念和原則,即誰制造危險誰擔責,,誰受益誰補償,。已經實施的《民法總則》也規(guī)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然而,,侵權人或者受益人無力負擔或者逃避責任的情況不在少數,。如一些落水事件中,很難確定誰是侵權人或責任人,,甚至一些落水者或跳水自殺者自身有很大過錯,,集加害人與受益人于一身。這些事件中,,有些人被救助后立即離開現場,,難以尋找,有些人則缺乏補償能力,,甚至有些人未被成功施救,。這些因素都可能導致見義勇為者向其主張權利的愿望落空,。
這就需要國家和社會出面對見義勇為者實施進行基本保障和撫恤。這完全符合誰受益誰“擔責”的樸素理念,,要知道,,見義勇為的受益者不僅僅是具體的被救助者,更是整個社會,,甚至社會的受益比具體的被救助者受益程度更大,。因為這種急公好義、挺身而出的行為不僅閃現了人性的光輝,,更能弘揚和形成積極向上,、樂于助人、團結互助的社會風氣,,對提升社會安全感不無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