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在上世紀90年代,,有“公檢法流水作業(yè)”模式積弊、嚴打等遺留問題,,但按照辦案終身負責制的要求,,必須查清該錯案到底是怎么造成的,,對于鑄成這起錯案的辦案人員,,也必須依法溯責、絕不姑息,?;蛟S21年過去了,當年的某些辦案人員的職位早有變動,,可慮及該案作為“中國刑事司法領域的一塊活化石”的標志性意義,,其追責該溯及過往的,不應虛掩過去,。
十八屆四中全會文件中已明確錯案終身追責,。之前趙作海案、浙江叔侄案,、蕭山5青年搶劫殺人案等冤假錯案,,也都續(xù)上了“追責”的尾巴。聶樹斌案也不可斷尾,,雖說它從復查到再審,,沒少遇到阻力,但若能將該案追責做成踐行“有責必究,,有錯必罰”的法治標本,,則不啻為最有力的亡羊補牢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