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在二審意見書中就指出,,“司法與輿論的目的是一致的:既要讓無辜者不致蒙冤,也要讓有罪者承擔責任,。司法與輿論都是推動法治進步的重要力量,。”但是,,“司法是專業(yè)性很強的工作,,案件事實需要經(jīng)過法定程序,用確實,、充分的證據(jù)加以證實,。”
事實上,,在一個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體系面前,,法官具有公正的自信、獨立的地位和相當?shù)臋?quán)威,。媒體對個案的報道,,只能提高社會關(guān)注度。但如果審判的尺度被輿論所左右,,反而是法治的悲哀,。
衡平
一千個人的心中,有一千種正義。
二審的判決,,肯定不會讓所有人滿意。不過,,平靜的輿論,,至少證明大多數(shù)人能接受這樣的改判。
在意大利法學家卡拉瑪?shù)吕椎摹冻绦蚺c民主》一書中,,作者認為法官是司法戲劇的主角,,但法官不是自動售貨機,不是“由純粹邏輯制造的無生命的存在”,,司法過程更不是法官的獨白,,而是對話與交流、起訴與答辯,、攻擊與回應(yīng),、主張與反駁的互動。換言之,,法官要綜合地考察影響個案的多重因素,,天理、國法,、人情,,還有諸多影響案情的細節(jié)……
這種綜合考察,在法學領(lǐng)域有一個美妙的詞匯來概括,,就是“衡平”,。每一項司法裁判的背后,都蘊含著法官對于各種利益的考量,、選擇與分配,。這也是于歡案二審改判的動力所在。
再看一審,,一個可怕的錯誤就在于沒有考慮到案件的高利貸和非法逼債等情節(jié),,沒有考慮到案件的“防衛(wèi)性質(zhì)”,結(jié)果認定為純粹的故意傷害案,,給了于歡過重的判罰,。
從廣義上來說,正是因為司法過程是一種利益的衡量,,所以,,司法效果就不得不成為法官的注意事項。現(xiàn)行的司法政策,,強調(diào)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結(jié)合,。學界有人批評,但更多學者堅決支持。
不難想象,,個案雖小,,但司法裁判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和標志導向,無疑會影響到當下的社會心態(tài),,也會影響今后的行為選擇,。特別是在處理于歡案、許霆案,、彭宇案等影響性訴訟時,,因為事件比普通個案更具社會關(guān)注度,法官不僅要考慮案件本身,,還應(yīng)考慮案件對法治建設(shè)和公序良俗的影響,,否則,衡平不在,,正義也將難以實現(xiàn),。
幸運的是,于歡案的二審做到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