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項,,第十一條第一,、二、四款,,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702元,,由原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9月28日,,新麗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經(jīng)國家工商總局核準,,企業(yè)名稱變更為新麗傳媒有限責任公司。2019年2月25日,,新麗傳媒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國家工商總局核準,,企業(yè)名稱變更為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0日,,喬方出具授權書,,被授權人為眾得公司,授權內容為:一,、授權人是音樂作品《牡丹之歌》,、《愛我中華》……《一條大河》的歌詞文字作品的權利人,享有全部歌詞文字作品著作權之財產權利,,授權人亦是本條全部音樂作品(合作作品)著作權共有權之財產權利人,。二、授權人將第一條所述全部歌詞文字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利之改編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表演權、復制權以獨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銷的授予被授權人,。授權期限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授權地域是中國(含港澳臺)。三,、授權人將第一條所述全部音樂作品(合作作品)著作權共有權之財產權利之改編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表演權,、復制權以獨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銷的授予被授權人,。授權期限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授權地域是中國(含港澳臺),。四,、被授權人有權進行轉授權,亦有權對侵權進行維權并獲得經(jīng)濟賠償,。被授權人有權就本授權書簽訂前的侵權行為進行維權,,并獲得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第一,,眾得公司是否對音樂作品《牡丹之歌》享有改編權,;第二,眾得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第三,,眾得公司關于四被上訴人侵害涉案作品《牡丹之歌》改編權的主張是否成立;第四,,眾得公司關于賠償數(shù)額的主張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