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就因深夜發(fā)布了一條對同事不滿的微信朋友圈結果被公司辭退,!員工委屈,訴至法院,!那么,,法院會怎么判?
事件回顧
小葉2006年8月21日入職廣州某公司,。2018年1月1日,,小葉與公司簽訂了自2018年1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擔任項目經理,。同時勞動合同約定員工應遵守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2019年9月20日凌晨1時07分,小葉發(fā)布了一條表達對同事不滿的朋友圈——
“震怒久久未消,,想不到我們公司還暗藏了功力如此深厚高級又立恩愛人設又立傳統(tǒng)好妻子好媽媽牌坊又一副人畜無害楚楚可憐溫順乖巧懂事聽話和同事老板客戶甲方關系都打理得‘頭頭是道’的白兔X,,超惡心,已婚已育還要和公司所謂小鮮肉搞曖昧撒嬌賣萌嗔怒,,考慮過光天化日之下我就這么近距離天天要洗眼睛的感受嗎,?看不見我朋友圈也沒關系,總會有人傳到你那里去,,大半夜能忍住不直接小窗或明天當面怒罵我是真的太南了,,我居然還和這么賤的他們曾經那么friend過,想想就夠惡心自己nnnnnnn久??!”
雖然小葉之后于9月23日將此條朋友圈設置為“僅自己可見”,但內容已通過其他同事廣泛傳播,,全公司人盡皆知,。
10月18日,公司向小葉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您2019年9月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了一條對公司同事不滿的朋友圈,,對公司形象和聲譽造成了嚴重損壞,,給員工和公司秩序造成了惡劣影響。
鑒于以上情況,,公司曾于2019年10月18日與您面談溝通,,希望您能發(fā)布新的朋友圈對上述朋友圈內容進行澄清,但遭您當面拒絕,。
根據(jù)《員工手冊》(2018年4月修訂)第二章第十二條‘六-3-(7)’條規(guī)定,,您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或勞動紀律。公司正式于2019年10月18日與您無償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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