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存在這樣的現象,一個人既沒配偶子女,,也沒兄弟姐妹,父母也已離世,,也就是說他并沒有法定繼承人,。那么這樣的孤寡居民一旦去世,其身后遺產應由誰來繼承呢,?日前,,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就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2年6月,,41歲的趙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價值不菲的遺產,,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一套101平方米的房子,價值400余萬元,,還有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后的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110余萬元,。趙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她去世時無配偶、子女,,也沒有兄弟姐妹,。她的爺爺奶奶以及外公外婆也早于趙女士去世,,因此趙女士沒有法律規(guī)定上的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
在無法定繼承人且趙女士生前未訂立遺囑的情況下,,趙女士父母雙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共9人對簿公堂要求分割趙女士的全部遺產,。這其中包括趙女士父親一邊的叔叔,、姑姑共5人,母親一邊的舅和姨共4人,。這些叔姑舅姨們均稱對其盡了扶養(yǎng)義務,要求繼承遺產,。北京市昌平區(qū)民政局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
法院走訪趙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區(qū)居委會了解到,趙女士患有尿毒癥,,自理能力尚可,,能夠獨立完成飲食起居,有困難時趙女士的一位叔叔和社區(qū)工作人員會幫助她去醫(yī)院,。最終,,法院判決趙女士名下的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后的喪葬費、撫恤金共計110余萬元,,由9名原被告共同繼承,根據他們各自對趙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其中一位叔叔繼承20%份額,,其余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區(qū)民政局管理,。
在上海也有類似案件發(fā)生。獨居老人葛老伯離世后,,留下了上百萬元的財產和一套房產,,但他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沒有立遺囑,。他的堂弟要求分得葛老伯的全部財產,因為他認為在葛老伯生前,,他對老人盡到了較多的撫養(yǎng)義務,。法院最終判決葛老伯的堂弟夫婦分得當時葛老伯所有存款和保險金共130萬元,葛老伯的房產判決收歸國家所有。后來,葛老伯名下另一筆300萬元存款被發(fā)現,,他的堂弟夫婦另行起訴再次要求分得這部分遺產,,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不管是北京的趙女士還是上海的葛老伯,都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沒有立遺囑把財產留給他人,。因此,在他們去世后,,法院最后的判決都是把部分遺產判給了生前對他們盡了一定扶養(yǎng)義務的旁系親屬,,但主要的財產比如價值高昂的房產都判決收歸國家所有,。法官解釋,這種判決依據的是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對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yè),;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法官表示,,這是基于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
此外,,對于一些孤寡老人離世后無人主張繼承的情況,法律上也有相關規(guī)定,。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實踐中,,上海市徐匯區(qū)已經建立了相關的協(xié)同管理工作機制,,確保此類案件得以妥善處理,。
為了避免身后財產糾紛,,法官建議最好立遺囑或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例如,,北京順義的阮大爺通過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方式,,將五套房產留給了他的扶養(yǎng)人劉某。法院最終判決認定5套房產的所有權益應由劉某繼承,。
立遺囑或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是避免后續(xù)財產分配產生糾紛的有效方式,。有多份遺囑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