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名男子入職18天后被解雇,,要求公司賠償3萬余元,。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認定勞動者肖某以“碰瓷”方式惡意制造勞動糾紛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判決僅支持其實際勞動所得,,對賠償金等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23年7月31日,,自稱高級按摩師的肖某入職某公司,,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標準為8000元,。肖某入職后消極怠工,無端損毀工作器具,,被客戶投訴按摩手法不佳,,經溝通仍無改進。8月19日,,公司以肖某在試用期內未通過考核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經協(xié)商,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手寫“收條”,,載明“今收到某公司所有工資如下,,……本人全部領清”,肖某簽名確認,。9月13日,,肖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2023年7月31日至8月21日期間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主張自己簽署“收條”系受脅迫,,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加班費等共計3.3萬元,。
仲裁委未予受理,,肖某遂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公司無證據(jù)證明考核過程及結果,,且未對肖某進行培訓,、調整工作崗位,解除合同依據(jù)不足,,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8000元、加班費1471.26元,。公司和肖某均不服,,提起上訴。
成都中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至2024年7月,,肖某曾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13起,涉及一審,、二審和再審,,共計23件案件。通過對這些案件系統(tǒng)分析,,肖某三年內輾轉13家公司,,最短工作時間僅為10天,多份工作時長不滿一個月,。工作期間,,肖某消極怠工,,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辭退等事實的發(fā)生持放任乃至積極追求的態(tài)度,,每次離職后旋即提起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索賠金額從數(shù)千元至10余萬元不等,,遠超一般正常工資收入,。肖某無論在工作單位選擇、更換工作頻率,、發(fā)生爭議周期,,還是在提起訴訟比例、行權路徑選擇等方面,,均有別于一般勞動者,,企圖利用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通過訴訟獲取額外利益,,“碰瓷”意圖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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