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
第三十五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xié)議,、交易規(guī)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八十二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消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實踐中,,平臺“二選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減少了可供消費者選擇的平臺內經營者、商品或者服務品種,、數量,,使消費者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自主選擇權受到侵害,?!峨娮由虅辗ā访鞔_規(guī)定,一是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xié)議,、交易規(guī)則,、技術等,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行為,、交易價格,、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實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費用,,二是規(guī)定平臺經營者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除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外,,情節(jié)嚴重的,,最高可處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上述規(guī)定有助于解決平臺欺凌電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助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有助于保障消費者擁有更多的消費選擇。
亮點七:平臺經營者自營應顯著標記,,依法擔責
案例:
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網購平臺購買四款標稱“自營”的品牌手表。收貨后發(fā)現,,商品說明書載明的手表材質與宣傳不符,。檢測結果也證明了這一點。在訴訟維權過程中,,該網絡平臺辯稱“自營”不是平臺經營者自營,,是平臺所屬集團下屬公司經營,平臺經營者非適格被告,,要求駁回消費者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