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發(fā)展其他救助幫扶。鼓勵各地根據(jù)城鄉(xiāng)居民遇到的困難類型,,適時給予相應救助幫扶,。加強法律援助,依法為符合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幫助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shù)纳罾щy當事人擺脫生活困境,,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幫扶,、心理疏導、關系調(diào)適等服務,。開展取暖救助,使寒冷地區(qū)的困難群眾冬天不受凍,。做好身故困難群眾基本殯葬服務,為其減免相關費用。推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強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等困境兒童保障,,做好與社會救助政策銜接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四)完善急難社會救助
14.強化急難社會救助功能,。對遭遇突發(fā)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通過臨時救助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生活保障,。依據(jù)困難情況制定臨時救助標準,分類分檔予以救助,。逐步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探索由急難發(fā)生地實施臨時救助,。暢通急難社會救助申請和急難情況及時報告,、主動發(fā)現(xiàn)渠道,建立健全快速響應,、個案會商“救急難”工作機制,。
15.完善臨時救助政策措施。將臨時救助分為急難型臨時救助和支出型臨時救助,。實施急難型臨時救助,,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實施支出型臨時救助,,按照審核審批程序辦理,。采取“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等方式,,增強救助時效性,。必要時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xié)調(diào)機制進行“一事一議”審批。推動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加強臨時救助與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幫扶的銜接,,形成救助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