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老師的代理律師稱,,孩子送給王老師的巧克力有購買記錄,,價格為6.16元,。
家長和學生贈送王老師巧克力的行為,,僅為感謝老師的辛苦付出,沒有其他想法,。
事后,,王老師還把巧克力和其他家長及小朋友一起分享了,家長也紛紛為王老師鳴不平,。因此,,幼兒園無權以此為由開除王老師。
園方辯稱,,王老師是幼兒園園長,,應當知道教育部門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
收受禮品行為,,已經(jīng)違反了規(guī)定內(nèi)容,。幼兒園是幼兒人生啟蒙的地方,教師的一言一行對幼兒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王老師接受孩子的禮品,,孩子就會形成認知:只要給老師送東西、送禮品,老師就會喜歡我,。這種認知一旦形成,,在孩子內(nèi)心中,這顆不良的種子會生根發(fā)芽,。
園方稱,,
王老師沒有積極悔改,,反而以禮品金額小,,與學生家長關系好而借口推脫自己的責任。原告收受禮品的行為,,也客觀造成了園方評審工作的順利進行,。
這種情況下,解除與王老師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一審判決幼兒園敗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師者,,傳道授業(yè)解惑者,,尊師重教是優(yōu)良傳統(tǒng)。
從監(jiān)控中可以看出,,小朋友是在幼兒園門口這一公共場所,,將一盒巧克力送給王老師,通過分享零食表達對老師的喜愛和尊敬,,也展示了老師與小朋友之間愛的傳遞,。
這有別于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支付憑證等財物,。不宜將該行為定性為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
也無法認定王老師系利用其職務,,通過不正當,、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
即使幼兒園認為王老師收取小朋友零食存在不當之處,,但結合零食的價值,、又將零食分享給其他小朋友的情況看,
王老師行為并未達到嚴重失職的程度,,亦未超過普通善良人之衡量標準及公眾正常容忍范圍,。
另外,幼兒園在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綜上,,幼兒園嚴格貫徹相關教育部的規(guī)定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同時,
作為教育機構,,管理方式應當善意,、寬容且合理。
法院判決:幼兒園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應當向王老師支付賠償金,。一審判決后,幼兒園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重慶,,一樁源于教師節(jié)禮物的勞動爭議案件最終有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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