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2018年4月,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qū)法院審結的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了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判決李紅不用承擔前夫張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328萬元債務。
2014年6月4日,張明向趙茜之夫借款200萬元,并立下借據,。同年6月23日,張明與李紅因感情不和協(xié)議離婚,。同年8月9日,趙茜之夫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隨后趙茜與張明就該200萬元借款重新簽訂借條。2016年借款到期后,經趙茜多次催收,張明仍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本息,趙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明,、李紅償還借款本息共計328萬元,。
案件開庭時,張明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其前妻李紅則稱,該債務數(shù)額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在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時,趙茜應按照新的司法解釋,向法庭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則就不屬于共同債務,而是張明的個人債務。
梅縣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趙茜要求張明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李紅應否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問題,雖然該債務發(fā)生在兩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該大額債務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庭審中雙方確認2014年6月4日的借據和2015年1月4日的借條均無李紅的簽名,且李紅事后沒有追認,趙茜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張明和李紅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對于趙茜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李紅應共同償還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借款200萬元數(shù)額較大,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且借據上無李紅簽名,事后其也未追認,趙茜亦未能舉證證明該債務屬于張明和李紅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所負債務,亦無法證明兩人存在共同借款合意,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法院認定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李紅不具有承擔償還該債務的義務,。”該案法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