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向史女士支付剩余購房款,,史女士協(xié)助王先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并交付房屋,并判決史女士給付王先生遲延履行違約金,。
賣家反悔輸了官司過戶并付違約金
金先生為方便孩子入托及上學,,經中介公司居間介紹,與張先生簽約買房,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226萬元整,,合同簽訂后,,金先生即按照約定向對方支付了定金10萬元和首付款30萬元整。但2016年4月25日,,賣家卻短信告知其“房子不賣了”,,要求單方解除合同。金先生于是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張先生,、劉某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金先生與張先生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國家法律強制規(guī)定,,故法院確認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遵守履行,。
張先生于2016年4月25日單方通知金先生解除合同,導致金先生無法完成后續(xù)的繳稅,、付款,、過戶及抵押貸款手續(xù),其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法院判決金先生一次性給付張先生剩余購房款186萬元,;張先生、劉某協(xié)助金先生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xù),;張先生,、劉某向金先生賠償違約金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