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宣判后,,阮雙全提出上訴,,其認為,他原來是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但后來麥積區(qū)煙草局收回和注銷他的證件,,但未依法向他送達通知書,,導致未依法告知其享有聽證權利,該行政行為無效,,其不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
本案二審期間,,阮雙全委托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麥積區(qū)煙草局收回并注銷阮雙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行政行為,。
該行政起訴狀中提到,,2013年12月24日,阮雙全取得麥積區(qū)煙草局頒發(fā)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期滿后延至2023年11月7日。該證件至今在阮雙全家中,。在阮雙全涉及刑案中,,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查閱該案卷宗得知,煙草局于2021年3月24日注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此后經(jīng)司法機關調取,,阮雙全方得知,天水市煙草專賣局曾在2021年2月3日《天水晚報》發(fā)布公告,,稱包括其在內的106戶卷煙經(jīng)營戶擅自停,、歇業(yè),自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仍未辦理相關手續(xù),,將依法注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起訴狀提到,根據(jù)《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發(fā)證機關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時,,應制作《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通知書》,;無法收回的,,應當予以公告。但是阮雙全在住址,、手機號均未發(fā)生變化情況下,,至今未收到《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通知書》,煙草局也未在《天水晚報》公告期滿一個月后對該通知書進行送達,,剝奪原告及時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煙草局注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實質屬于撤銷行政許可,,但煙草局沒有書面告知阮雙全享有陳述權、申辯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有關規(guī)定,。本案至今仍在訴訟時效內。阮雙全方認為,,該行政行為程序嚴重違法,,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一份本應在三年前就送達給當事人的通知書,,卻在三年后的某個清晨,,由工作人員臨時上門張貼并拍照取證,這一行為近期成為了輿論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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